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所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所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内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在读研究生、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  所专利管理工作由所科研管理处负责。建立内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专利的申请、管理、协调,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促进本所专利技术的实施和应用。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所,申请人是国家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申请被批准后国家林业局哈尔滨林业机械研究所是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该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将相关资料报所科研管理处备案,同时应将全套技术资料(含专利证书)、申报材料报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科研管理处接到全部资料归档通知后,该发明创造方可按科研成果管理,并以此做为晋职、晋级、缴纳年费的依据。

第六条  我所职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所。我所和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所和合作方共同拥有。

第七条  各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即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只能是我所,不能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个人或者我所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

第三章  专利权的维护

第八条  所对于授权的发明专利原则上提供维持费、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四、五年的年费的5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原则上提供授权当年及授权后第二、三年的年费的50%。超过上述年限的专利,且没有转让、没有为所创造任何经济效益,所自动放弃维持。

第九条  超过上述年限,如需继续维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研管理处组织所学术委员会或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后报所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放弃和维持。

第十条  专利权存续期间,科研管理处应监控各种专利技术侵权行为并进行有关纠纷的解决。纠纷所涉及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