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改字〔2002〕19号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为深化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分配原则

1.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精神,进一步搞活科研机构的分配。丰富和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钩。

2.非营利性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林业科研工作的特点,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内部分配制度。

二、结构工资

非营利性机构对于正式聘用人员实行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津贴为基本框架的结构工资制度,其中岗位津贴、绩效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

3.基本工资:包括现行工资中的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30%的津贴、保留津补贴、物补及房屋提租补贴。基本工资根据国家增加工资、增发补贴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当受聘者由低职聘任高职时,其基本工资随之上调;当受聘者由高职聘任低职时,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4.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依据不同工作岗位所负责任的大小,工作量的多少和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各级岗位的津贴标准。岗位津贴应充分体现绩效优先原则,确实拉开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受聘者的岗位津贴随岗位的变动而变动。

(3)用人单位可根据其经济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级岗位的津贴标准。

5.绩效津贴: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绩效津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科研项目期间,所享受的津贴,其津贴标准与项目经费挂钩,由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组成员年津贴总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度,一般为项目年均经费的15%以内。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前提下,项目津贴不受其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2)管理岗位人员的绩效津贴与其当年的实际工作业绩及单位的整体效益挂钩,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确定津贴标准。管理岗位人员的绩效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6.对于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应通过工资结构的变动体现分配导向。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以绩效津贴为主,以鼓励其多承担科研任务,多出成果;对于管理人员,应适度提高岗位津贴的比例,以鼓励其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7.首席科学家除由所在单位按聘任岗位支付结构工资外(中国林科院以外人员领取所在单位工资),中国林科院按年度支付其首席科学家岗位津贴,标准由中国林科院制定。

三、协议工资

8.根据工作的需要,由非营利性机构与受聘人按照有关规定和人才市场价格,平等协商受聘人的工资收入,并用协议(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9.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聘任的流动人员,亦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10.协议工资标准一般应适当考虑当地人才市场的价位,对引进的外籍知名学者和专家,可适当考虑其在国外的收入水平。

11.协议工资可单独签约,也可在岗位聘任或项目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12.协议工资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特殊情况也可申请中国林科院人才基金资助。

四、实行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

13.法定代表人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岗位和业绩,由中国林科院确定其年薪收入的分配制度。年薪收入是指年度内取得全部工资性收入以及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和内部分配等收入的总和(不含政府特贴及国家的各种专项津贴)。

14.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由基本收入和业绩收入(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基本收入主要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业绩收入主要根据其完成的工作目标和取得的工作业绩确定。业绩收入又分为年度业绩收入和任期业绩收入两部分。

15.法定代表人的年薪收入由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负担。

16.法定代表人年薪制试点工作,在中国林科院人事教育处制定实施办法后实施。

五、其它

17.本意见仅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对于向科技型企业转制的科研机构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中介机构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18.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中国林科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