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6〕86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部机关经费管理办法》(林科办〔2004〕1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研究生院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收取和使用在职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

    在职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研究生院根据年度招生人数及收费标准确定收入预算,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参照高校及同行业支出标准,编制支出预算,经院批准后,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收费管理

(一)收费范围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主要为生产一线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其招生对象为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培养费用由生源单位或个人承担。目前,我院已获得了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和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对这两个专业的研究生可参照培养成本收取培养费。

2.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费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是指在职人员在我院导师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科研论文,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对这部分人员主要收取导师指导费、论文评阅答辩费、管理费等。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费用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为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创造条件是研究生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收取课程学习费。

4.研究生培养费

收取研究生培养费是高校研究生收费的主要项目,也是国家将来实施研究生培养成本分担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国家实施研究生培养费用成本分担制度之前,我院只对定向培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收取一定数量培养费用。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各种类别研究生培养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研究生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培养成本和同行业其他院校及相关科研院所的收费标准制定,报院批准后执行。

各类收费标准的调整由研究生院依据有关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院批准后执行。 

  (三)收费方式

1. 研究生院在每年确定研究生录取名单和收费数额后将收费名单报院计财处。

2.有关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持现金或支票到院计财处办理交费手续,由计财处开据正式发票。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经费支出原则

1.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取的研究生培养费主要用于弥补院研究生教育经费的不足,其他专项收费主要用于相应项目的研究生培养工作。

2.单独核算,滚动使用。收取的研究生培养费按年度纳入院研究生经费管理使用,其他专项收费单设帐户,滚动使用。

(二)主要支出项目

1.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费主要支出项目:

(1)支付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和论文答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招生费(包括宣传费、交通费、考务费等);

授课期间的费用(包括授课费、交通费、场地器材费、食宿费、教材费、监考费等);  

论文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研究生导师指导费、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费、交通费等)。

(2)业务招待费用(包括招待上级单位、同行单位、授课老师及学员等费用)。

(3)适度补充研究生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经费。 

(4)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交纳公共活动费用。

(5)参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关会议费用。

(6)聘请临时工的工资等。

2.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主要费用支出项目:导师指导费、学位论文评阅费及答辩费、交通费等。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主要费用支出项目:教师授课费、交通费、场地器材费、食宿费、教材费、监考费等。

(三)支出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各项目费用的支出标准由研究生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同行业其它院校、相关科研院所的支出水平和我院的具体实践制定支出标准,报院批准后执行。

各项目支出标准的调整由研究生院依据有关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院批准后执行。

(四)支出管理

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安排各项支出。经费报销和支付,经研究生院主持工作的领导(或其授权的领导)审签后,由院财务部门办理。

四、其他

1.研究生院可以委托院属研究所举办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并签订委托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允许委托研究所收取并管理研究生培养费,办班研究所应向研究生院上交收费总额6%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研究生院对该班的管理。

2.研究生院可以与院外单位合作举办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班,并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允许合作单位收取并管理研究生培养费,合作单位应向研究生院上交收费总额1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研究生院对该班的管理。


附件:

 

中国林科院在职及硕士专业研究生培养费收支标准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参照同行业高校及相关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收费标准和经费支出标准,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院各项研究生培养费现行收支标准如下:

一、收费标准

1.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费

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每生19000元(全培养期)。

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每生24000元(全培养期)。

在京外地区办班(含合作办班)可根据办班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10%幅度内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费用

导师指导费、论文评阅及答辩费、管理费共计7000元(每生)。

3.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费用    每生12000元。

4.研究生培养费  每生18000元(全培养期)。

二、支出标准

1.授课费:院内教师:讲师级80~120元/课时;副教授级120~150元/课时;教授级160~200元/课时;

外聘教师:讲师级100~140元/课时;副教授级150~200元/课时,教授级200~250元/课时;

2.命题费:每门课程300元;

3.评卷费:每份试卷10元;

4.导师指导费:1500元/生·人(全培养期);

5.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费:300元/生·人(评阅人、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秘书);

6.监考费:每人每天150元(聘请授课单位职工监考与本单位职工相同);

7.开题报告评审费:300元/生·人(专家、报告会秘书);

8.入学考试面试费:每人每天800元(专家、秘书);

9.因培养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其他院校修课的研究生的修课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10.考试用书、教材、场地、设备、交通等其它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报销;11.接待费用不超过总收入的10%,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12.向全国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交纳公共活动费用的数额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13.如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开支需专项请示,按领导批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