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办字〔2009〕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院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保证科研、生活的正常进行,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地为院区的科研、职工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区的用水用电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中国林科院京区大院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院区供水供电运行维护,用水用电的宣传教育与监督、安全检查、计量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心负责组织院区水电管网的规划、铺设、改造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院区所有用户使用水电,本着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按我院核准的水电指标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院区内使用水电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六条  中心负责院区用户水指标的核定工作,用户应按核定的用水指标节约使用,超出指标部分按200%收费,节约剩余指标部分可结转使用。水指标核定:按北京市核定给我院的指标进行分解,每年核定一次。单位用水按照在册职工人数核定指标,个人用水按户口簿上人口数核定指标,如北京市出台新政策,按北京市标准执行。

凡在我院区使用水电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七条  院区新建项目必须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费,并纳入项目经费预算。新建项目开工前,其水电设计图需交中心会审,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须有合格的水电计量装置及水电竣工图,否则不予供水供电。

第八条  院区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凡用户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的,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水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必须事先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将改造设计图交中心审核,经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其它改造项目工程竣工,要通知中心参与验收,建设单位应向中心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交付使用后,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条  在院区从事经营和来院建筑施工的用户,须到中心申请用水用电指标,与中心签订有关协议并按中心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心同意,不得在院区的外管(线)私自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中心应认真抓好对院区供电设备和设施、供水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事故的发生。凡人为造成的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水电计量与收费

    第十二条  凡院属的单位用户(含“单身楼、研究生公寓”),其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用户到中心财务部持卡购买。用水用电超指标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非院属的单位用户,其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用户到中心财务部持卡购买。如用户用水用电超指标,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施工,开工前由施工队到中心申请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并交纳押金,中心按其使用负荷装表计量全额收费。施工队每月初到中心交纳水电费,施工完毕后,退还押金,其水电费给予一次性清算。

第十五条  居民楼用水用电实行按表计量,单元内公用电耗按户均摊,每年初由中心收取。

第十六条  院区全部用户计量的水表电表均由中心负责提供和管理,费用由用户承担,凡安装、拆移均需报中心批准。任何用户不得私装、私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用户要爱护院区水电设施。若计量水电表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中心,否则中心有权估码计量收费。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或部门,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须到中心申报装表计量,其水电费按经营类收费,计入单位或部门的水电指标中。

    第十九条  各用户在接到中心交费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中心财务部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者每日按应交水电费的5‰收取滞纳金,逾期1月者停止供水供电。

    第二十条  院区水电收费按用户分类价格标准执行,若国家价格政策发生变化,中心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违章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除按最大用量负荷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及罚款外,报上级批准,停供水电并通报全院:

    (1)凡违反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在院区经营的用户,不按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超过1个月者;

    (3)利用科研、教学、行政办公用水电而从事经营的用户,其水电计量按其经营生产最大负荷计水电用量,拒不交纳水电费的;

    (4)采用各种手段窃电、窃水者,拒不接受院区水电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中心同意,随意在院区内乱拉、乱接供电线路和水管的用户,一经发现,拆除其线路和水管并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院区内无论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供电、供水设施和设备。凡损坏院区内供电供水设备和设施的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并承担维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水电运行和管理工作,发现违章使用水电情况,应向中心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