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4〕29号

 

为了稳步推进后勤服务中心的改革,充分利用后勤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服务部现有车辆,为我院各项工作的公务用车提供优质、安全的服务。经院研究决定,院后勤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服务部所属车辆承接公务用车任务时,本着“谁用车,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为使收费及结算工作条理化,规范化,特制定此规定。

一、本规定的收费标准,为院内各单位公务用车的收费标准;外单位及私人用车的收费标准,由后勤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现有车辆的收费标准

(一)公务用车实行按公里计费标准:

奥迪1.8T型轿车及奥迪2E型轿车,按 2.0元/公里收费;

普通奥迪型轿车,按1.6元/公里收费;

其他车型小轿车,按1.2元/公里收费;

别克商务旅行车,按3元/公里收费;

依维柯旅行车,按4元/公里收费;

大轿车租车,按5元/公里收费。

(二)包车的计费标准:

奥迪1.8T型轿车及奥迪2E型轿车,按320元/天(200公里以内)收费;

普通奥迪型轿车,按260元/天(200公里以内)收费;

其他车型小轿车,按200元/天(200公里以内)收费;

别克商务旅行车,按300元/天(100公里以内)收费;

依维柯旅行车,按600元/天(100公里以内)收费;

大型客车,按500元/天(100公里以内)收费。

以上车辆包车超出规定的包车公里数时,超出的部分按公务用车公里计费标准加收车费。

(三)高速公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由用车单位负担。可由用车人直接支付或先由司机垫付与车费一并结算。

(四)单程空返收费标准:按单程每公里减收50%的空驶费用。

(五)夜间用车收费标准:晚23时(含23时)至次日6时用车的为夜间用车,每公里加收20%的费用。

(六)车辆等候时收费标准:按每小时5公里计,半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5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依此类推。

(七)车辆起步价(限5公里之内)的收费标准,其中:奥迪1.8T、普通奥迪及其他车型起步价10元;别克、依维柯起步价30元。

(八)关于公务用车租赁自驾收费标准(仅限桑塔纳车型),每天限行使200公里,租金150元/日,超出部分按1.2元/公里另计收费;高速公路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由租车人负责。因租车人责任造成的不能列入保险的修理费,由租车人负担;因租车人违章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罚费用,由租车人负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符合保险理赔范围的,由租车人协助交通运输服务部管理人员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处理事故或修车期间,按正常租金计算收费。

(九)关于退车收费。凡预定车后,4小时内退车者,一次收取退车费20元;旅游季节,因涉及提前三天办理通行证事宜,四天内退车者,一次收取退车费50元;已办理旅游证退车者,除收取退车费外,其手续费由退车单位承担。

三、公务用车结算办法

(一)用车完毕后,用车人必须在派车任务单上签字确认行使的公里数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原则上公务用车之后,应立即结算。院各职能部门可以一月一结,每月1-5日结算上一个月的车费。

(三)后勤中心交通运输服务部必须凭出车司机收回的有用车人签字的派车任务单,按相应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及时通知用车单位或用车人,对于院职能部门用车,应在每月底通知用车单位,并提交“车费结算通知单”。

(四)各职能部门每月1-5日由用车单位负责派车人员认真核实单据,凭经核实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的“车费结算通知单”到院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月从其核定的部门交通费中统一向后勤服务中心划转;中心按月核实收费情况,并向用车单位开具内部收据。其他单位用车应及时由用车人核实单据,凭“车费结算通知单”及时到后勤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结账。

(五)各单位在核对单据过程中,如遇个别单据存在问题可电话或直接到后勤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服务部说明原因,同时,先将无问题单据结清,对问题必须协商解决,不得拖延结账。

    四、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的收费标准及核算方式同时废止。

    五、本规定由京区大院物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