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4〕9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海政发〔2003〕153号)精神,鼓励“晚婚、晚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晚婚晚育的奖励(晚婚年龄指:初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晚育年龄是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

1.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加奖励假七天。如果其中一方未达到晚婚年龄,则双方都不能享受晚婚奖励假。

2.晚育的女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假(三个月)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此假可男、女双方各享受十五天,不休奖励假的,可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并由女方单位通知男方单位),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以上规定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产假三个月。增休三个月产假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其子女满十五周岁止。

4.晚育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由单位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5.第一胎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四项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6.已领取《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仍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规定而不生育的,需要重新办理《光荣证》,并双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停发奖励费及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7.2003年9月1日以后健在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必须是申报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8.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二、对采取计划生育措施职工的奖励:

1.凡自愿做绝育手术的职工,凭医院证明休假(按公假处理),并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元,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自愿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的育龄妇女,凭医院证明休假(按公假处理),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3.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按公假处理),并给予50元营养补助费。

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凡属计划生育手术,如:男扎、女扎、上环、取环、皮埋、人流等费用,可不限医疗单位,按100%报销;但收据一定要注明手术名称,经院计划生育部门签字后方可报销。

三、按照条例规定,经批准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办理《二胎生育服务证》的同时,收回历年已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停止其奖励与优待,交回《光荣证》。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主动放弃,并按规定办理不再生育手续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费1000元。此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50%;夫妻一方在外单位,分别按本单位标准的50%计发。

四、2003年9月1日以后,院属各单位计划生育兼职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岗位补贴;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每人每月发放30元岗位补贴。调整工作单位的,自调离岗位之月起取消补贴,上述补贴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院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每人每月发放50元岗位补贴经费由院财务解决。

五、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科办字〔1992〕254号文件同时作废。由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