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字〔2010〕8号

 

为进一步规范院属研究所、实验中心、研发中心(以下简称所、中心)工会换届选举工作,提高工会工作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国工会十五大修订的《中国工会章程》,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以及工会组织关系属地化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所、中心工会的职责、任期和设置

(一)所、中心工会职责。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在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二)所、中心工会任期。《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所、中心工会任期原则上与行政班子同步,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同时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不能少于工会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由工会会员民主推荐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三)所、中心工会设置。所、中心工会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主席1人,必要时增设副主席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

工会主席一般由所、中心领导班子副职兼任。确因工作需要的非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工会主席的,需报院分党组分管工会领导和主要领导事先备案。

二、所、中心工会换届报批手续

院京区各所、中心工会换届请示,报京区工会审批。京外单位工会换届请示,报地方上级工会审批,同时抄报林科院,由院党群工作部按照工会换届报批手续进行办理。

工会主席候选人为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经报院分党组分管工会领导批准,由院京区工会文件批复。工会主席候选人非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国家林业局干部管理要求,民主推荐人选超过半数以上,所、中心党委确定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由院党群部会签院人教处,经院分党组分管工会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委托院京区工会发文批复。 

三、所、中心工会换届选举程序

(一)换届前的筹备工作

1.各所、中心工会任期届满,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换届选举,具体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负责。要对会员进行民主集中制、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引导会员代表或会员正确行使选举权利。

2.对新一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候选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工会会员自下而上地充分酝酿,讨论提名。在此基础上,将候选人人选报本单位党委审查同意。按照工会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京区各所、中心工会换届请示报院京区工会。京外单位工会换届请示,报地方上级工会,同时抄报院党群部。

(二)换届选举的实施

1.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采取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2.工会选举程序。召开预备会议。由上届工会委员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召开选举大会,由主席团成员主持。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会议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主席团会议决定。本届工会、经审和下届候选人都不宜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会议主要议程是:上届工会负责同志作工作报告。作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工会财务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3.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可以在未当选候选人中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大会执行主席根据《基层工会选举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4.上报工会换届选举结果。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出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工会委员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党委和上级工会。京内单位在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的同时,报京区工会审批。京外单位报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后,报地方上级工会审批。京外单位要把地方上级工会的批复结果,抄送京区工会。

5.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和新一届工会第一次会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附则

以上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院党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