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人字〔1998〕177号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现就我院聘任院外专家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名  称  

    聘请的院外专家分为“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名誉研究员”(以下简称名誉研究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以下简称客座研究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顾问”(以下简称顾问)。

1. 名誉研究员是指在促进我院与国际间、国内行业间、部门间的科技发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2. 客座研究员是指直接参与我院科研工作、研究生培养或进行合作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3. 顾问是关心、支持我院发展,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大力协助,在国内管理岗位上的领导。

    第二条 条件和范围

    1. 聘任的名誉研究员、客座研究员一般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的职务,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威望,是某个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2. 聘任的顾问一般应具有司(局)级以上或相应的职务,有较高管理水平。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 申请聘任院级名誉研究员、客座研究员和顾问,须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聘任理由,并附人选简历,同时填写《聘任院外专家登记表》(1式3份),报院人教处。

    2. 院人教处根据人选情况,分别将申请材料交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拟聘外籍专家为名誉研究员或客座研究员的,由国际合作处进行资格审查;拟聘国内专家为名誉研究员或客座研究员的,由科技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顾问由院人教处进行资格审查。

    3. 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由主管副院长签署意见,将材料返回院人教处。

    4. 院人教处将有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下发聘任文件。

    第四条 聘书的颁发

    1. 我院聘请的院外专家由院长聘任。

    2. 聘任院外专家的聘书制作及颁发仪式分别由相关资格审查单位负责组织。

    第五条 对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为我院学术水平的提高或在国际交往中做出过积极贡献者,各单位可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名誉博士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有关程序按《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教字〔1992〕253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所、中心因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以本单位名义聘请名誉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等,但需及时填写《聘任院外专家登记表》(1式2份),并报院人教处备案,其中国外专家同时报送院国际合作处、国内专家同时报送院科技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人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