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人字〔1997〕137号

 

高级专家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他们在我院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保护好他们的健康,是关系到全院广大科技人员根本利益的一件大事。经院分党组研究,特就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博士生导师,一级学会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及60岁以上的在岗高级专家(以下统称“高级专家”)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级专家实行不坐班或半日工作时间。若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保证他们的生活和休息。

二、根据专家的需要和要求,为专家配备助手。助手人选,一般由专家本人提名,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高级专家出差期间,要有助手陪同。

三、每年进行一次重点项目体检,二年进行一次普查。对其中患有和怀疑患有严重病症者,要进一步系统检查,保证就医;保障高级专家出差或从事科技活动的用车。

四、保证高级专家每年十五天左右的休假。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组织高级专家进行学术休假,也可以在专家进行开会、科研工作及学术活动等期间就地休息或疗养。

五、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制定出相应范围的专家管理意见。此意见的落实,涉及到许多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承担,密切配合,按照“一要落实,二要快办”的精神,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科人字(1997)187号

 

  为做好1997年度职工考核工作,经院研究,现将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院在职职工。

  对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因病休息、出国探亲等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

  2.试用期未满和调入不满一年的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3.停薪留职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凡当年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党内警告以上处分者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

  5.对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出差回来后应及时补考;

  6.1997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应参加本年度考核。

二、考核办法

  1.换届考核单位按照《中共中国林科院分党组关于做好研究所、中心领导班子换届考核工作的意见》执行,未换届单位所(处)级领导干部和院部职能处、室(公司)领导干部考核按照《中国林科院所(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 1)执行;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仍按科人字(1992)248号文《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3.无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级以下(含科级)行政干部考核参照《中国林科院所(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1)执行;

  4.工人考核主要考核其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工人考核等级划分参考标准》(附件3),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

    5.院部职能处室领导干部在这次院部机构改革中任职时已经考核过的,和已经明确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处室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可以不参加领导干部考核,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只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考核;

    6.所(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其他人员考核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所(处)级领导干部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院审核。院部职能处室和公司一般工作人员(含享受待遇的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考核,由所在处室(公司)负责述职(工作报告)和评议,并提出考核档次初步意见,报院人事教育处,其中优秀和不称职的要经院长办公会核查。

 

三、考核档次划分

  职工年度考核的档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优秀人员比例,按照实有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掌握,最多不超过20%,并要适当考虑各职务层次人员的比例。    

四、考核的组织领导

  职工年度考核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低聘、解聘、职务升降、工资晋升和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希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考核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五、时间安排

  1997年12月中旬以前为考核动员、准备阶段。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做好职工思想动员工作,提高职工对考核工作的认识和重视。考核对象要结合年终总结,认真、客观地写出书面述职报告。1997年12月中下旬为考核全面实施阶段。

  各所(中心)要在1998年1月中旬之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表报院人事教育处。院部各处室(公司)要在1998年1月上旬之前将职工年度考核表及考核档次确定意见报人事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