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5〕43号

 

中国林科院现有森林是国家重要的特种用途林,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损失,保证林业科学实验、示范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国林科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与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一、处置原则

(一)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凡在中国林科院所属实验中心和研究所管理的实验站、林场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在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处理。

(二)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助各单位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下列森林火灾,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预案,协调、督促各单位进行扑救和善后等工作。

1.科学实验示范林、树木园、种质资源保存库发生的森林火灾;

2.对科研项目实施造成影响的森林火灾;

3.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边境交界地发生的森林火灾;

4.受害森林面积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6.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7.需要院里协调扑救工作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程序

(一)凡院属各单位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向院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院防火办)报告。

(二)院防火办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由防火办主任立即向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报告,并根据火灾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报告院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应及时向院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指示院防火办向国家林业局防火办、科技司报告。

(三)院防火办应全员进入临战状态,立即与火灾发生单位的防火值班室及现场指挥人员建立起无线、有线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火场最新情况,并及时向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

(四)接到上述七类森林火灾报告后,院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召开紧急会议,向院领导、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研究、协调、解决扑火救灾中的重大问题。院防火办和各成员单位根据会议部署,做好组织实施。必要时,院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发生单位要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交森林火灾报告。必要时,院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当地协助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专题报告,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汇报,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林业局防火办、科技司汇报。

三、预案内容

(一)组织领导。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要亲自坐镇,协调各方面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指挥部成员应按照要求立即进入预定岗位,院防火办要集中力量迅速展开工作,若人员不够,院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协调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与工作。发生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院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人、院防火办主任和指挥部其他成员要赶赴火灾现场,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

(二)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时,扑火力量以各单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业余扑火队为辅。同时,各单位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做好支援扑救工作。

(三)通讯联络。各单位要加强通讯网络建设,扑救森林火灾时,要运用各种通讯手段,保证火场内外、火场与前线指挥部以及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院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四)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扑救森林火灾时,火场前线指挥部要充分利用本单位火情监视和气象观测系统,并通过当地火情监视和气象预报部门及时获得火情和气象信息。

(五)物资保障。各单位要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确保火灾发生时扑火机具等物资的供应。不足时,应立即商请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单位请求和扑救火灾工作的需要,及时协调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资金的申请与筹拨工作。

(六)灾情调查与火案查处。发生森林火灾后,起火单位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组织防火、林政和森林公安等人员进行灾情调查和火案查处工作,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发生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由院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协助进行事故调查,院里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七)善后处理。火灾发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进行妥善处理。如火灾对科研项目实施造成较大影响,应由火灾发生单位和项目主持单位共同向院里提出处理意见。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特殊困难,可向院里请示解决。

(八)宣传报道。要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地报道火灾情况。对重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进行现场采访和新闻报道,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规定的通知》(林宣发〔1999〕213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辖区一旦发生森林火警、火灾,必须视火情大小立即组织动员各类扑火力量,按照本单位森林火灾处置预案组织实施紧急就地处理,在扑救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

(二)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在实施就地处理的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院防火办报告起火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已出动或到达的扑火人数、火势分析、火场气象等信息。

(三)发生本单位难以快速控制的火情,要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配合,提出请求支援的具体事项,并及时向院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情况。

(四)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要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向院防火办上报统计报表,防火期结束后在一周内以正式文件上报整个防火期的工作总结。第二年1月中旬以前上报上年度防火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

五、院属各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并报院防火办备案。

六、本预案由院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七、本预案由院防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