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产字〔1998〕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发我院应用性科技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我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进程,推进院经济实体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逐步实现正规化、高效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经济实体,是指由院、所(中心)投资主办或控股,从事技术及其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经营以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易等的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技术开发中心、咨询服务部、经营部和其他第三产业的实体。

第三条 各经济实体贯彻“三改一加强”方针,对现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来组建内设机构;对新办实体一律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实体);对于未改制的企业目前暂时仍按原企业化运营,但改制的最终目标是从非公司制企业经营模式向公司制企业经营模式转变。

第四条 院、所(中心)成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至九人。董事可按院、所(中心)总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经院、所(中心)领导办公会议批准,或直接由院、所(中心)领导办公会议产生。董事会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对经济实体进行宏观指导,归口管理。

第五条 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独立或部分承担经济民事责任。

第六条 各经济实体的宗旨必须是增强经济实力,利用现有条件,发挥技术、资源等优势,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进行合法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积极创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七条 中外合资企业,应以引进先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资源及开拓国内外市场为目的,促进我院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八条 各经济实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遵守主管部门各项规定。各经济实体必须依据本条例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经济实体的申办与撤销

第九条 创办经济实体应具备如下条件:①有实用意义或商品价值的技术开发项目、产品和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②应有必须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③有固定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④有与注册资金相符的资本金。⑤主办单位必须是事业、企业法人单位。

第十条 申办经济实体:①京内单位由主办单位向院科技产业处报送申请书、可行性报告、章程等;联营、股份企业需增报联营合同;申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分别报送有关材料,经院审批同意后再报工商局。②京外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申报,但涉及土地、中外合资、境外投资必须报院审批后再向当地工商局申办。③创办境外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申办。

第十一条 院属实体经院申办,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所属实体经所申办,报院批准。经局或院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批准成立后要在院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院、所(中心)主办或控股的经济实体,未经院批准,不得擅自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不接受其他企业挂靠,也不得挂靠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凡经济实体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场地、组织管理机构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撤销。

第十四条 经济实体由主办单位董事会报院科技产业处,按有关规定审查、报批。撤销前成立清算小组,依法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写出报告。凡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济实体撤销后,职工即自动解除雇佣合同。中外合资科技开发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股份制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济实体的经营形式

第一条 股份制。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按公司制规范运作,各方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亏损共负。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按原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实施。各方通过自己的股东代表,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入股各方资金共筹、风险共担、亏损共负、收益共享。

第三条 按企业法建立的企业,在未改制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经营形式,加强企业管理。

经营承包责任制。以“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分成、欠收自补”为原则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承包双方应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登记、作价,形成书面材料后作为合同附件。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承包和风险抵押。

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并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同所规定的技改任务及设备的更新。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采用其他一些形式,如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条 院、所(中心)经济实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年终汇总各单位的年度报表,进行归类统计,总结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报董事会及院科技产业管理处。并组织各方面专家,对经济实体的各种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符合重点扶持的对象给予政策倾斜。董事会对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管理职能是:

1.审批企业章程、投资方向及重大项目;

2.审议企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3.审计企业财务、企业资金营运情况;

4.对企业的经理进行任免,并进行监督、考核;

5.注入科技开发企业必要的资本金,并协助筹集其他资金。

第二条 院各经济实体由董事会直接领导,并接受监事会和其委托的院、所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财务审计等。

第三条 经济实体涉及投资或重大经济活动的经济合同,须经主办单位董事会审批。经济实体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其承包经营合同、任期目标合同须经主办单位董事会审批。经济实体所订立的其他经济合同须报主办单位董事会备案。

第四条 经济实体年度工作计划(包括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技术贸易及技术改造与固定资产投资等),在当年十二月份报下年度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经济实体综合发展规划由经济实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拟定草案,并报董事会审定。

第六条 经济实体每季度向董事会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报表,年终上报年度报表和工作总结;各经济实体年终向院科技产业处上报年度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由董事会提名,董事长聘任;法人代表一般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否则应当离职。离职前必须先通过审计、评议。联办(含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双方协商产生,董事人选由出资单位推荐,凡院、所董事要经院、所审核批准,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产生,院、所确认。

第二条 经济实体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招标聘任,竞争上岗,并以聘任合同为依据,按岗按绩定薪。经济实体职工实行按需设岗、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新型用人机制。我院正式职工到院经济实体工作,实体应同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实体负责。经济实体面向社会招聘的社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签订雇佣合同。聘用合同、雇佣合同均分别上报一份给董事会和主办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济实体的劳动工资计划,纳入主办单位统一管理。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工资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院正式职工进入实体,其原工资待遇作为实体发放参考标准,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调资升级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主办单位按人教处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招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发放标准由经济实体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后执行,其人事档案由主办单位委托当地劳动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四条 经济实体法人代表在聘用财务、经销人员时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条 经济实体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部及院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认可的会计制度。企业的财会人员,要经主办单位的财务、人事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使用临时工和借用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泄露实体商业机密,一经发现,实体有权要求调换会计,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经济实体占用主办单位投资以外的资产,如设备、房地产、科技成果、及专利,都要依法签订有偿租赁或使用合同。

第三条 经济实体可有偿使用主办单位的自有资金、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的贷款额度超过自身偿还能力者,应由主办单位审定。未经主办单位批准,不得对外承担贷款及其他资产、资金的担保。

第四条 申请林业和治沙贴息贷款,须按《院科技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办理,统一上报;申请其他贷款,经董事会审批后办理。

第五条 经济实体原则上不得出借款项、对外提供担保,如确有业务需要,需经董事会研究批准。擅自处理造成后果严重者,应予处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建立账卡和保管制度,做好保养、维修工作,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新增、报废、调拨、转让、盘盈和盘亏,须经董事会批准。承包期间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按其账面净值赔偿。损坏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要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七条 必须加强材料、商品、产品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等责任制度。材料、商品、产品要定期清查盘点,对于清查中发现的盘盈(亏)或损坏情况,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承包期间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属于应由承包者负担的,承包者要照价赔偿。

第八条 加强现金和结算资金管理。结算资金按季清理应收、应付款项,由于有关责任人的过失所造成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应收账款,要由承包者负责收回,并在承包期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 经济实体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开支标准,报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以控制成本开支,压缩开支范围。

 

第七章  分配制度

第一条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二条 利润分配按《公司法》规定,各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配办法与比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注意自身积累与持续发展。

第三条 经济实体年终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对实行承包制、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企业按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分配。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经济实体按《中国林科院科技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优、奖励。

第二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经营者)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由董事会承担责任;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经济实体经营者承担责任。具体责、权、利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第三条 对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必须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管理,致使内部管理混乱而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责令经营者限期改进,屡教不改者,董事会可以免其职务,并视情况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京外单位可参照当地省、市的优惠政策,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和条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有关条款与国家、部门的有关法规法律相抵触时,则执行国家、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由院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