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字〔2008〕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设国家林业创新体系,增强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我院整体科技水平和知名度,推动科学研究事业进一步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在林业科学研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奖面向全院各所、中心和院部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8项。

第四条 中国林科院设立中国林科院科技奖专项奖励资金。

第五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科技处),负责中国林科院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受理和形式审查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奖励范围。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奖励范围是由各所、中心或院各部门负责主持完成的在林业科研领域中取得的科学理论、技术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奖项分为三大类,各大类分一、二两个等级,每年评选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其中: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在林业科学研究领域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创新,对推动林业学科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林业工程建设、设备和技术改造中,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成果转化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作中,在林业标准、评价、信息、监测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新性贡献,为林业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评审标准。

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林业科技进步和林业建设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小来评选一、二等奖。

(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一等奖:在林业科学领域取得突破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林业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林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林业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在节约投资,节约能耗、环境保护、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质量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在节约投资,节约能耗、环境保护、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质量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三)成果转化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林业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林业科学技术进步和生态改善具有较大作用。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由所属的各所、中心和院各部门实行限项推荐。

第九条  上述推荐单位在推荐时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并按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推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各类奖项须满足相应的要求:

(一)推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候选成果须提供下列成果证明材料之一:科技论文、科技论著、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项目验收报告及经济效益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推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所涉及的论文须提交具有业务资质的检索机构出具的发表论文及论文被引用的证明材料。其中,引用检索证明须区分自引和他引。涉及的论文应公开发表一年以上(以评奖当年计算)。

(三)推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涉及成果的主要形式为计算机软件的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推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成果已经在国家林业局或所在省(直辖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备案。

第十一条  凡存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被推荐参加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二条  对于曾推荐过或获得过省(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成果申报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规定:

(一)曾推荐过省(直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未获奖的成果,可以被推荐参加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

(二)已经获得过省(直辖市)级以上级别科技奖励和经科技部批准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被推荐参加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

(三)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但须提供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等说明材料。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开始实施的第二年起,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获奖项目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优先推荐项目。

 

第四章  评 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采用形式审查、专家书面初审、会议评审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第一节  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完成人本人签名;成果完成单位、推荐单位推荐意见及公章;应用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技术评价证明、知识产权归属证明及其他证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推荐书内容与附件证明材料的一致性。

第二节  初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的推荐材料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每个候选成果各指定3名主审专家。

(二)主审专家按要求填写评审意见表。评审意见应指出评审对象的创新工作,特别是原始创新点。

(三)主审专家将主审推荐材料并评审意见表反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节  会议终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以我院入选国家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的评审委员为基础,组成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根据每年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不少于11位专家组成该年度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工作流程。

(一)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推荐材料的受理情况及初评概况;

(二)初评推荐为一、二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进行汇报、答辩;

(三)评审委员会对候选成果进行评议;

(四)投票确定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获奖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计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参会的评审委员会委员监票。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成果的条件。

一等奖获奖成果应当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赞成票数,二等奖获奖成果应当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赞成票数。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成果中,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授奖总数,按得票数由高到低选取。

第十九条 在投票时如未获得所需足够一等奖票数,其获得一等奖票数计入二等奖的票数。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向中国林科院提出科技奖建议授奖项目名单。

第四节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初评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候选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人员参加评审。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林科院审定后的科技奖成果,将在中国林业科研网向全院公示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技奖对象有异议的,均可在审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五条 中国林科院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异议材料反映的有关情况,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国林科院审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中国林科院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证书以中国林科院院长名义签发;奖金视中国林科院年度专项奖励资金额度确定,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由院科技管理处开具奖励清单,院计划财务处发放到各获奖单位并转发给获奖者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撤销奖励、返回奖金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度奖励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归院科技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