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字〔2008〕2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管理,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家林业局等上级主管部门科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管理程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对林业科学和技术问题,运用系统分析方法,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制和辨证思维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的研究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1. 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 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 

3. 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我院对科技成果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并无异议的科技成果,向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中国林科院科技成果证书》。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的范围是:

1. 通过任务下达部门组织验收并认定科技成果的各类科技计划成果必须进行登记;

2. 通过国家认可的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后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已由任务下达部门核准结题的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才能纳入科技成果登记);

3. 标准、专利、新品种保护权、软件著作权等,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视为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4.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等直接视为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第六条 根据有关计划管理规定,项目结束后必须实行验收管理的,由项目完成单位向院科研处申请验收。科研处对验收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材料规范、验收程序均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技术成果,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向院科技处申请鉴定。科技处对鉴定申请材料审核后,上报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鉴定材料规范、鉴定程序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应先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然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由院科技处具体负责。院科技处每年对全院取得的各类科技成果进行登记。一项成果实行一次上报登记原则,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取得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上报。符合国家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由院科技处统一组织报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进行成果登记,具体办法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条 凡通过登记的科技成果,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申报地方、国家的成果推广、成果转化类科技项目和有关奖励。凡我院完成的科技成果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第一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院科技处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向上申报。

第十一条 我院对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9年7月29日发布的《中国林科院科学技术成果验收和鉴定管理办法》(科技字〔1999〕99号)和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中国林科院关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在内容上与上级新颁发文件抵触者,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