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10〕39号

 

第一条  我院档案属于国家秘密,由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为了确保我院档案的安全,严防档案泄密事件的发生,有效地保护我院广大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根据《档案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的保密范围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科研管理及科研成果档案、实物档案、重大基建项目档案、声像和照片档案。 

第三条  档案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划分密级由立卷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党政干部、科技人员在各自从事的工作中,对于正在形成的、重要的或可能成为成果的文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五条  档案部门在接收档案时,对带密级的档案要逐卷逐件核对,库房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第六条  档案的借阅,必须严格遵照《中国林科院档案借阅制度》办理。

第七条  档案人员不得擅自提供、抄录、损毁、丢失、倒卖、伪造档案材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内容和保管状况。

第八条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待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密件要按件填写清册。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监销。

第九条  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情况,发现泄密或可能泄密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档案人员要经常宣传档案保密知识,更自觉地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秘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