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10〕39号

 

为了加强对院部机关文书档案借阅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延长档案的使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借阅手续。借阅人员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并逐项填写清楚,阅毕填写档案利用效果。

第二条  借阅档案一般应在阅览室阅卷。必须借出时,借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如长期借阅,须经档案部门批准,办理续借手续,到期及时归还。凡借出档案必须当面点清,归还时核对点收,方能注销。

第三条  借阅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拆卷、翻印、拍照、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拆卷、翻印、拍照、复制时,须经档案部门同意;拆卷、翻印、拍照、复制的档案材料,要经档案人员审查、校对,并加盖档案专用印章。

二、借阅科研课题档案必须由本课题组长签字方可借阅。

1.立卷单位须登记方可借阅;交叉借阅,必须征得立卷单位同意;

2.外单位借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院领导(所领导)同意方可借阅;

3.借阅机密的科技(课题)档案,要经单位主管业务及课题组长批准方可借阅;

4.加密档案的借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阅;但不可复制、泄密。

三、借阅人应妥善保管,严禁在档案上折叠、不得拆散和涂改、抽页。如需复制和带出档案室,必须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归还档案时,双方必须当面核对清楚。

四、不得丢失、不得转借和带离单位。

五、长期出差前,应及时归还档案。

六、职工在办理调动和离退休手续前,要还清档案。

第四条  借阅人员如违反以上规定,应由所在部门协同档案部门查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林科院办公室文书档案借阅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