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10〕39号

 

第一条  档案统计制度是档案工作的一个独立的业务环节,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统计工作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与科学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档案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调查、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档案统计工作必须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档案统计的内容:

(一) 档案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情况的统计;

(二) 档案的保管数量的统计,包括:档案的实存数量,各类档案的数量,各种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的数量,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数量等;

(三) 档案利用情况的统计; 

(四) 档案利用效果的统计。

第五条  档案统计的具体内容按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报送档案室情况年报(档基3表)的通知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