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7〕34号

 

为使我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林业局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国家林业局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有关决定》、《国家林业局保密制度》和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一条 院宣传中心是全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院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向国家林业局部门网站和《林情快报》等信息刊物报送重要信息,在各大新闻媒体刊发院重大活动、重要成果、典型人物报道。

第二条 院属各所、中心,院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设立专兼职信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 院属各所、中心办公室(综合处)是各所、中心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向院门户网站报送本单位的重要信息,具体实施宣传稿件采编。所、中心其他部门有责任向办公室(综合处)提供政务信息或新闻线索。

第四条 院机关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

第五条 院属各所、中心,院机关各部门应明确指定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并报院宣传中心备案。

 

第二章  政务信息收集、报送与发布

第六条 院属各所、中心,院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各时期全院中心工作及作出的工作部署,制定信息收集计划,提出信息收集的要求,督促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第七条 政务信息主要内容。

1. 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重大决策贯彻落实情况;

2. 院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和院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

3. 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司局以上领导)、各省市(地级以上)领导、院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重要指示或讲话;

4. 院属各所、中心,院机关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

5. 重要科研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

6. 科技产业有关重要活动和重大产业项目进展;

7. 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重要进展与成绩;

8. 各类国际会议、国际培训以及重要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9. 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先进经验、优秀人物;

10. 院地合作、共建情况;

11. 各所、中心主要领导的重要活动;

12. 重要突发性事件;

13. 院政务信息部门布置的其他信息收集任务或调研任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送时限。

1.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省市领导和院领导视察工作情况和重要讲话,要在视察结束后1天内报送;

2. 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党组、院分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反馈情况的,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3. 各单位组织的重要活动、项目鉴定验收、国际国内会议等,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两天内报送信息;

4. 重大突发性事件除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即时上报情况外,应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内报送详细情况,并即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第九条 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确保时效性;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需经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院政务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有《林科动态》、《督办专报》、院门户网站和上报国家林业局等形式。对各单位报送的可以对外公开、有利于我院整体形象宣传的动态信息,首先在院门户外网发布(院门户网站改版前由院宣传中心在“院内新闻”栏目发布;改版完成后,由各单位信息员在本单位子网站相应栏目发布);重要信息刊发《林科动态》、编辑上报国家林业局门户外网、摘要报送国家林业局《林情快报》。不宜对外公开、需全院周知的信息在内网门户发布;仅需院、所中心领导阅知的信息在《督办专报》发布。

第十二条 院宣传中心将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即时更新网页信息,但不能替代重大信息的专门报送。

 

第三章  新闻采写、审核和发布

第十四条 新闻采写、审核和发布。

1.院重大活动 组织单位提前通知院宣传中心,院宣传中心负责邀请媒体记者并与组织单位共同撰写新闻通稿,稿件报主管宣传的院领导或出席活动的院领导审阅签发。重大外事活动新闻通稿报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审阅签发。

2.各所、中心,院各部门的一般新闻 由本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通稿,稿件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发。媒体发稿情况即时报院宣传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稿件标题、媒体名称、发稿时间、刊发版面、作者,并附报刊发表的原稿、电视或电台采纳的文字稿。

3.专题会议 由会务组撰写新闻通稿,稿件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讯员报主管领导审阅签发,稿件采用情况报院宣传中心备案。

4.人物、成果报道 由记者、通讯员撰写的人物、成果报道稿件,须经专家本人审核并由所在单位通讯员报分管领导审阅签发,稿件采用情况报院宣传中心备案。

5. 有关全院改革发展重大事项的对外宣传稿件,须报宣传中心并经主管宣传院领导审阅后方可向外投稿。

6. 未经审阅自行发布、造成不良影响的稿件,追究作者责任。

 

第四章  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院实行政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通报制度,通过《督办专报》定期通报各单位政务信息上报并被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林情快报》、院门户网站、《林科动态》采纳的信息数量及报刊媒体发稿数量为准。

第十六条 院内外网门户信息采用数量以报告期内网站统计数量为准;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林情快报》信息采用数量以报告期内国家林业局网站信息采用通报为准;《林科动态》、《督办专报》信息采用数量以报告期内实际刊发数量为准;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发稿数量以各单位发稿后在宣传中心适时备案并经核实的数量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院宣传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