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6〕3号

 

为进一步落实院分党组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阶段提出的整改要求,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全院重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林业局重要工作事项督促检查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内容

我院督办工作内容主要是上级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经院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国家林业局及其他上级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在我院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领导关于林业科技工作的批示、交办事项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三)上级部门批转我院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转来征求我院意见或需我院及时答复和解决问题等事项,各级政府和地方林业部门重要来函的办理和落实情况;

(四)院工作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分党组会议、院办公会议决定和议定事项的执行和办理情况,以及其它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院领导接待日及信访工作中院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院领导重要批示、交办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院分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由主管院领导批示进入督办程序。

二、督办主体

院领导、院办公室主任、院其他部门负责人、各所中心负责人作为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作为督办主体,按照督促、检查、催办、处置、整改五个环节对办理时限及办理质量进行全过程督办工作。同时,督办主体也是被督办的对象,对收到的承办事项要认真落实,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院办公室作为开展督办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报送、提醒、检查、催办和处理结果的定期汇报。有关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听取汇报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置和要求整改的决定,重大问题报院分党组审定。

三、督办程序

(一)交办

1.属督办内容的公文。院办公室收到属督办内容的批示、请示等公文,立即办理收文并填写《督办事项登记表》,及时将公文送院办公室主任核批;分送院领导批示,院领导批示时应尽量明确主办部门及要求办结的时限;交主办部门办理。 

2.会议决定和议定需予以重点督办的事项。会后由院办公室负责填写《督办事项登记表》,将有关材料备份后送交主办部门。

3.时限要求。属督办内容的事项,如各类会议、来文单位和领导批示中已明确重要事项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应本着适当提前的原则按时限要求办理;如未明确办复时限,对于征求我院意见或需我院答复和解决问题类的事项原则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国家林业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事项根据情况酌情确定办结时限。

(二)办理

主办部门在收到主办事项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确定具体的时间进度,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交办事项处理情况单》和相关答复材料送院办公室;对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主办部门要适时向院领导反馈办理情况,对重大事项院办公室也应适时对主办部门予以提醒和督促;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填写《交办事项处理情况单》,报送交办领导签批后,由院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有关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通报情况。

对逾期没有办理完,且主办部门无反馈意见的督办事项,院办公室将予以通报。

四、总结评价

各单位要将重要交办事项办理工作情况纳入年中、年度工作总结中,院办公室在每年6月份和1月份分别对上半年和上年度各部门重要交办事项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此项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范围。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