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2〕1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做好林业科研的情报服务工作,加强图书馆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读者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图书馆工作人员和读者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读者证办理与使用

三、本院京内职工凭工作证及本人一寸照片,到图书馆借阅处办理读者证。

四、本院在读研究生可凭院人教处开据的证明,由研究生部担保,办理临时借书证。

五、来本院进修或临时工作、期限在半年以上者,由本人工作单位开据介绍信,并指定具体担保人,方可办理临时借书证。

六、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互借、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来馆挂失,待所借书、刊、资料全部归还后方能补发新证(核收成本费10.00元),报失前发生冒借情况,一律由持证人或其担保人负责。

七、持证者若调离本院,离院前需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并注销读者证,由借阅处在离院通知单上签字,否则,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院手续。

八、集体借阅证的办理由双方协商相关事宜。

 

第三章  外借须知

九、持有中国林科院读者证的读者具备借阅资格。

十、外借范围为馆藏图书、资料、合订本期刊及报纸。馆藏善本图书及机密资料仅供在馆查阅。

十一、外借处为读者提供馆藏图书、资料、合订本期刊及报纸的外借服务;中文期刊阅览室为读者提供报纸及1988年以后中文合订本期刊的外借服务。

十二、外借册数及期限:

1.图书:副研以上职称者,限借15册,其他人员限借10册,期限30天。

2.期刊:馆藏合订本期刊以5册为限,期限30天。

3.资料:每证限借10册,期限30天。

4.书、刊、资料如需续借,在无人预约的情况下,可以续借一次,续借期为15天,但要办理续借手续。

十三、所需文献在编或已借出时,读者可通过电话、网络或到借书处办理预约,待文献上架后由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读者。

十四、书刊资料借出后,读者应按期归还。对逾期不还者,将停借3个月或给予罚款。罚款从借期期满后五天起开始以每天0.5元累计计算。因病造成逾期,有单位证明者;或因其它不可预料原因,未能按时还书造成逾期,且有单位证明者可免除处罚。

十五、凡出差、进修、考察在一个月以上的读者,在行前应将所借书、刊、资料全部还清,以免影响他人借阅。否则按逾期不还处理。

十六、读者在外借时若发现文献有缺页、缺图、破损、涂写等情况,应当即告知工作人员,以明责任。

十七、使用集体借阅证,需由专人联系,每证可借文献15册。集体借阅制度比照个体读者借阅规定执行。

十八、非正式读者可凭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合法证件在本馆查阅文献,如确有所需,提出申请可以复制并立即办理缴款手续;若建立了馆际协作关系,则由双方协商,通过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九、未经我馆工作人员许可,读者不得擅自进入书库查找文献。

二十、读者应爱护所借书、刊、资料,不得污损、点划、撕毁,否则按书刊资料污损赔偿办法处理。

 

第四章  阅览室须知

二十一、中、外文期刊阅览室的现刊(未装订期刊)仅供阅览、复印,概不外借。

二十二、中、外文期刊阅览室的工具书、检索刊物仅供查阅,概不外借。

二十三、读者若要复印,需先在阅览室工作台办理手续,然后到本馆复印室复印,按本馆复印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二十四、外单位人员可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到中、外文期刊阅览室阅览,并复制所需文献。

二十五、读者应将书包等物品存放到指定位置。在阅览过程中注意保持安静,爱护公物,阅览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及丢弃杂物;不得随意挪动、损坏阅览室设备;报刊阅览完毕后应及时放回原架位。

二十六、读者应爱护期刊、报纸,不得批点、涂写、撕毁;未办手续不得擅自将报纸、期刊带出室外,否则按书刊资料污损、遗失办法处理。

二十七、读者有权监督馆员的服务,鼓励读者提出监督意见。

 

第五章  书刊资料污损、遗失赔偿

二十八、读者如发生丢失书、刊、资料的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设法购得同版次的书、刊、资料,办理有关手续。

2.无法购买到同版次的书、刊、资料者,可以复制,但需交纳原价一倍的罚款(限国外及港台原版文献)。

3.若不能购买或复制同样版本的书、刊、资料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国外及港台原版图书及资料按原价的四倍赔偿。

造成多卷书及全年或全卷期刊缺卷、缺刊的,按全套或全年价格赔偿;整卷者按原价的四倍赔偿。

影印书刊、中文图书及资料按原价的二倍赔偿。

4.赠送及国际交换来的书、刊、资料按议定价格赔偿。

5.若赔款后找到原文献又未污损者,可持交款收据来我馆借阅处办理退款,按超期借阅处理。

6.若将书中的图、表、光盘等附件丢失,又无法赔偿复制件时,按书价的30%予以罚款。

二十九、读者如发生污损书、刊、资料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有污损,但基本不影响阅读,处以书刊原价10%-20%的罚款。

污损部分影响阅读,处以书刊原价50%的罚款。

污损程度严重已无法再流通者,按丢失书刊办法处理。

三十、若发现私自将书刊资料拆页、剪裁或带出馆者,除按丢失书刊处理外,还应写出书面检查,并停止借阅半年。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本规则由中国林科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中国林科院2000年制定的《图书馆借阅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