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财字〔2007〕108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加大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中央财政设立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改革专项启动费”(以下简称“非营利专项费”)。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非营利专项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追加国家林业局2007年科学技术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07〕20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营利专项费的使用方向

非营利专项费重点用于提高科研机构运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其加速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稳定科技队伍,增强科研能力。 

第三条 非营利专项费的开支范围

    非营利专项费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提高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同时根据科研单位改革的需要,可用于非营利单位引进学科发展急需的专业人才;非营利单位改革分流人员支出等。

第四条 非营利专项费的开支标准

非营利专项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并逐步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支出管理方式。非营利专项费不得违规用于发放津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不得挪用,不得开支罚款或用于投资、捐赠、赞助等活动。

第五条 非营利专项费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营利专项支出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经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收回非营利专项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相关规定使用非营利专项费,擅自改变非营利专项费使用内容和范围;

(二)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三)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科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