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6〕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使全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所、中心利用预算内(专项)基本建设资金、国家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国内外赠款等项目专项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装饰装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建设(工程)项目和林业科技支撑、技术推广、中试星火、种质资源保存、野外台站、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基地)基础平台建设等科研类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条 各所、中心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所、中心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并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负直接责任。各所、中心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独立或与内部机构合属办公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重点、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建立专门的建设办公室。

第四条 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全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对口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负责组织全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查和上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院属各所、中心的基本建设工作;负责京区大院建设项目和大院外重点大中型项目的申报与组织实施。

各所、中心所设立的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实施。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要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坚持“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要以行业、本单位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为依据,内容和编制深度要符合相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上报院。院计划财务处、科技管理处分别按建设项目类型,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报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按照编制大纲的要求(见附件),以项目建议书为依据,根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筹集方式,对拟建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做出多方案比较,推荐最佳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后,项目建设单位正式行文报院(一式八份)。院根据上报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查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院在收到国家林业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转发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总体设计)文件编制要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编制深度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正式行文报院(一式八份),由院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院在收到国家林业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转发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必须以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不得超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应规范和深度,并编制工程量清单。

(五)年度投资计划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各所、中心向院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院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的进展程度,依照“保重点、保在建、保收尾”的原则,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六)开工准备。建设项目在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完成拆迁、三通一平、规划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建筑材料准备和土建安装工程取得开工证、科研类基本建设项目完成作业设计等工作后,向院计财处进行开工备案。

(七)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及国家林业局有关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与规模完成后,达到验收标准,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并经竣工审计,由各所、中心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后,向院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在确认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由院向国家林业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或由国家林业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审批权限为:

(一)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初审后,报国管局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

(二)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项目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立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规定编制,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要求。各所、中心申请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集方式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有: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设计方案图(平、立、剖)、项目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当地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意见、项目环境评估意见等有关证明资料。科研类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有:项目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合作双方协议书,配套资金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前,应组织初审。初审权限为:

(一)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院组织专家评审。

(二)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评审。

第九条 初步设计报审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审初步设计的请示,应说明项目概况、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总概算、资金筹集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说明、总概算、各专业概算、各类相关图纸等。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后不得擅自随意调整,如遇不可抗拒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时(如使用功能、建设地点、方案、规模、投资、内容、建设标准),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设计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未经批准进行设计变更,一律不予调整设计概算。根据第十条规定确需调整设计概算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调整设计概算的请示:说明项目原批复、项目建设、投资使用情况及调整设计概算的原因、调整内容等;

(二)调整设计概算说明书由设计部门编制,并附以下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2.投资使用情况明细表;

3.设备清单;

4.工程招标书、施工合同;

5.调整概算的依据;

6.设计概算和完工工程决算;

7.拟调整单项工程的新施工图。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各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和时间,申请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院在核定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和工程进度的基础上,按“轻重缓急”和“保在建、保重点、保收尾”的原则,优先安排重点工程和收尾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院提出申请,由院上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经批准并下达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认真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般为项目法人,特殊大型项目的项目法人由项目上级主管单位任命。要建立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要对项目筹划、资金筹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全过程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和本单位具体情况,可在项目实施中实行项目建设代建制。

(二)招投标管理(含大型设备采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要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项目性质及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项目单位在招标结束后,需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及施工、大型设备采购合同,报院备案。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项目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项目建设过程根据项目性质,应实行设计、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或经考察后指定。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另行规定的,可遵照其规定执行。

(四)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必须按季度向院上报项目财务报表,并说明项目形象进度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由中介审计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档案要严格按照《中国林科院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完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及时进行建设项目验收。验收的组织、程序,依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中国林科院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所、中心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项目应根据国家及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初步设计概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与额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时须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并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其他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年度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相关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