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财字〔2010〕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林规发〔2010〕34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中国林科院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监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 中国林科院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对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各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核或审批。
(五)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按要求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产的配置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九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上级部门进行调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并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十三条 单位自用资产须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二)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四)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须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经中国林科院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需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者合同草案。
(八)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财务报表。
(十)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可以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上报正式申请文件,经中国林科院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时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单位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备案)文件,是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投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处置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两类固定资产时,一次性处置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可自行审批处置,处置结果于15日内一式二份报中国林科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置限额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单位处置限额以外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1、2),并附实物照片、价值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申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上报。中国林科院对所属各单位申报处置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评估备案与核准。国有资产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请核准。
(四)公开处置。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第六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三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之间及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入(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上级部门审批;无偿接收地方单位国有资产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入(划转)手续。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三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当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本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如会议决议等)。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出具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七章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第三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申请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置换指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置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四十一条 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确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二条 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文件。
(二)《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九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出售实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取得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入中国林科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名称: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区支行
银行账户:11050101040040417
第五十条 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中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须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我院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接受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及财政部驻地方专员办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六条 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及相关事宜,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国有资产,均不包括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金额:万元
|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 来源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值
|
处置
方式
|
备 注
|
流动
资产
|
固定
资产
|
对外
投资
|
其他
资产
|
账面
原值
|
已折
旧额
|
账面
净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处置原因
|
|
事业单位意见
|
资产管理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管理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应付账款 ⑤其他;(3)对外投资;(4)其他资产 。
|
2.资产来源 (1)财政性资金形成(包括预算外资金)(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上级调入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
3.资产处置方式 (1)拍卖 (2)招投标 (3)协议转让 (4)其他方式。
|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
|
|
|
|
|
附2 中国林科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调拨、对外捐赠)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万元
|
序号
|
资产
名称
|
资产类别
|
型号 规格
|
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投资)日期
|
价 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
|
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折旧额
|
账面净值
|
评估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