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切实保证我所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2、党支部要把重点吸收科研生产一线骨干和青年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3、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4、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所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预备党员的吸收、考察、转正等项工作。

三、对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4、党支部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所党委每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1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5、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的党支部。

6、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7、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政历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历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8、所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6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因客观原则不能集中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他们自学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由党办定期组织党的知识测试。没有经过培训的或测试不及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2、负责对党支部拟发展的对象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看发展对象的写实簿,党支部同意发展的意见及政审材料是否齐全。如符合发展要求,经党办主任审核,报党委书记核准后,发《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履行程序,进行接收工作。

3、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党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4、在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党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党支部要及时将党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所党办审核,由党办按规定报所党委审批。

6、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7、所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组织)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报所党委审批。

8、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所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9、所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党支部应及时将所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2、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所党委或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

3、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支部。

5、预备党员的考察写实每季度1次,党办派人检查考察写实情况,如发现不按要求写实的,要顺延考察日期。

6、外单位调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不足半年的,到所后要适当延长3至6个月继续考察,合格的按期转正。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1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8、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党委审查批准。

9、预备党员经所党委批准转正后,党办应将其《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所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2、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办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办每年要向所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情况书面材料。

3、所党委和党办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4、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5、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公布。所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