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区管理,创造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居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林机所居民区居住的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  全

第三条 居民区内不准货运汽车、货运三轮车出入和停放。拉运搬家货物、装修材料、大件商品送货、公用事业工程汽车和特种车辆允许出入。

第四条 居民区内严禁贮存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物品。

第五条 居民区院内不准使用明火,如施工需要明火作业,由施工部门向保卫部门和家属委提出申请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六条 五级以上大风不准使用以煤、木材、柴草和液体做燃料的炉灶,室外不准吸烟。

第七条 院内电气线路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允许,不准擅自接电气设备和更改线路。

第八条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要将租期和房屋承租人的个人资料告知家属委员会,并催促房屋承租人到家属委员会,办理出入证。房屋承租人凭出入证进出居民区。

第九条 各居民要随时检查自家窗户上的玻璃是否牢固,窗台和阳台外面不准放置物品,以防落物伤人。

第三章  卫   生

第十条 楼梯间内不准放置物品和垃圾袋,不准乱贴乱画。

第十一条 庭院内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乱倒垃圾污物,不准堆放物品。

第十二条 不准楼上抛物和撒落尘埃等不洁物。

第十三条 居民区实行袋装垃圾,由各住户将垃圾送到垃圾集中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不予以清运,不准放在垃圾集中点,由产生建筑垃圾者自己负责清运。

第十五条 袋装垃圾的收费标准根据市物价局规定,卫生费1.20元/月,袋装垃圾费2.70元/月,楼道清扫费1~4号楼1.50元/月、5~7号楼2.00元/月。上述各项费用均以每户为收取单位。凡是房主居住或出租的房屋,不论居住时间长短,均按全年收取,即1~4号楼每户每年为64.80元,5~7号楼每户每年为70.80元。

第十六条 上条规定的各项费用收取办法为:所内职工房屋出租人负责向房屋承租人收取,由家属委员会向所内职工一次性收取全年费用,家属委员会不再直接向房屋承租人收取,房主是外单位人员在所催缴其它费用时,随同其他费用一并缴纳,或由家属委员会收取。

第十七条 准许进入居民区的货运车辆进入居民区内装卸货物后,要将撒落在地上的包装物及其附带物清理干净,方可离院。

第四章  居住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在居民楼体和庭院内不准张贴和悬挂条幅广告。

第十九条 在居民住宅楼内禁止利用居民楼内通风孔或烟道排放能够产生油烟、异味的行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庭院内不准有产生噪音的露天加工和产生异味、烟尘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每晚20:00时至次日早7:00时,禁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使用音响、乐器和其他产生噪声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区院内的土地由林机所统一管理使用,在绿化区内不准个人垦种,由单位统一规划进行绿化、彩化和美化。

第二十三条 现有仓棚为林机所借给职工住户存放零星物品,不得改做它用,不准出租、出兑和转让,如有需要将根据全所统一规划即时拆除。

第二十四条 不准攀折树木和掐花、毁草。

第二十五条 不准损毁座椅、围栏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私搭乱建棚厦,阳台、踏步、鸽笼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各种机动车、畜力车禁止在人行步道板上通行和装卸货物。如碾压损坏步道板者要负责修复原状或按价赔偿。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在居民区内居住的流动人口,需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不准居住。

第二十九条 在居民区内居住的居民,需要向所内有关部门缴纳其应该承担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