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区和家属区的供电系统和用电设备和各用电场所,不许乱接、乱挂电线和用电设备,发现电路或用电设备损坏,应及时通知后勤部门维修,不许擅自处理。

2、所内各部门不准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电器设施。如因工作需要,须向后勤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并应有专人负责用电安全事项。

3、在潮湿、易燃、易爆的环境中的供电,要由后勤部门责处理和进行安全监督。

4、所内各用电部门的用电设备均应指定本部门专人负责,对一切设备及开关做到专人拉闸,人走灯灭,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5、如因工作需要拆装、改建用电线路或设备,须经后勤部门同意并安排电工接装,非全所公益性的安装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6、除全所公益性用电外,其它用电将逐步实行收费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7集体宿舍(包括临时居住的)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发现,后勤部门有权查封和没收,并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