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所科研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加速优秀成果的推广,促进我所的发展, 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综合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进度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

第二章  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级部门正式下达的各级指令性科研项目为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包括省、市科委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 国家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需由项目申请人提供所报项目的可行性调研报告、立项依据、市场预测、推广前景等详细资料,经所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的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上报。

第五条  经所学术委员会及专家论证同意上报的科研项目需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由所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统一上报。

第六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由所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承担项目的研究室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与所签订内部科研项目承包合同。

第七条  凡属上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实施研究室的主任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待任务书或合同书下达后统一列入所的年度科研项目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所领导及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负有管理责任,所领导及科研管理人员可直接参与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所年度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的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的主要内容为:年度计划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方法及人员分工、经费分配及其它研究条件安排等。

第十条  凡列入所年度科研项目研究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计划组织实施,课题组不得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研究计划的项目,需由课题组提出更改计划的书面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沟通,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对科研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协调、解决。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原则上在年中及年末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对一些重点科研项目随时进行检查,并将科研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第三章  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承担各级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项目为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包括课题组自行联系承揽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等项目。

第十三条  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由所会同有关科室与委托方洽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可以接受委托的科研项目以所的名义到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书,并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审查、鉴证、登记并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列入所年度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其管理程序同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同。

第十五条  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可由项目承揽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科研管理人员及室主任可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协助管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鉴定与归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研究计划必需进行成果鉴定的项目,鉴定程序按国家科委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执行,课题组需提出项目鉴定申请,并在鉴定前提交全部鉴定用技术文件、资料,由科研管理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决定鉴定形式及时间,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及项目下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

第十七条  委托科研项目按委托方要求完成科研计划,经委托方与我所共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验收,符合所签技术合同后由委托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鉴定证书,其成果同国家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同等对待。并享有科研成果转让及专利申请权等有关规定的各项权益。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在通过技术鉴定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科研人员及时完成研究报告及课题工作总结,连同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图样等按时归档,任何个人都不得私自占有,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所有技术材料归档。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按所科研档案管理办法完成归档后,由档案科提供归档验收合格手续后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科研成果登记,办理科研成果证书,不按期归档的科研项目,不予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  所对全部科研项目的产出成果(专利、图纸、论文、著作、样机、引进设备及技术等)具有所属权。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课题单项建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截留、挪用、混用,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有监督审查的权力,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实行分季度预决算管理制度,季度的经费预算应与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同时上报,在研究课题结束前,经费可跨季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横向委托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由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所在研究室主任及课题组自主掌握,科研管理部门随时掌握经费使用情况,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做到专款专用,严防经费流失。

第二十四条  经上级各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经费到所后,由所财务部门按合同额的10%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申报费、评审费、资料费、差旅费及其它管理方面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科研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科研项目研究质量,提高科研水平 。

第二十六条  所内自选科研项目及所预研项目的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