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我所科学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及其他各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达到增收节支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所管理的各类经费。

三、建立各级经济责任制度,以责为依据,责权利结合为原则。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按规定履行责任。

四、所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所财务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主管财务的所领导全面领导所的财务工作。所财务科统一管理全所的财务工作,负责各类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包括编制并执行本级财务预、决算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对本级管理的各类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所内各部门均实行“一级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所办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本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由财务科提出具体意见,再按照各部门主管所领导以及所长或所长办公会的顺序逐级审批。

六、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所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加强审计、纪检的监督作用,确保全所经济活动在有效控制下良性运行。

七、责任划分

1、所长对全所的财务工作负总责;

2、各分管所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工作负总责;

4、财务科长对本级财务机构管理的财务工作负总责,财会人员对自己从事岗位的会计工作负责;

5、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对自己所经管资产的安全、完好、有效负管理责任。

八、各级领导应负的共性责任

1、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财务管理知识,执行所的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

2、严格执行所的综合财务计划,确保所各项计划任务的完成。对所已确定的预算收支指标应如期完成;

3、各级领导对本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4、应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干预财务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处理会计事项。

九、各级领导与财会人员的经济责任

1、所长

对全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秩序、财务状况、财务预算等财经工作负总责,明确所内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主持召开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所财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严格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慎重、有效、合法地安排重大支出项目,保证所权益和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各分管所领导

对分管部门的各类经费使用的合法、合理、效益性负责,对跨部门工作事项的协调负责。负责审定分管部门正常运行的预算指标数;监督分管部门厉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执行完成预算计划。按照所的总体规划审定分管范围内专项的立项,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应亲自参与分管工作中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对涉及全面性的问题,应拿出主导性意见提交所长办公会审议。分管审计、监察的所领导应督促审计、监察部门对各类违反财经政策和纪律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财务科科长

依法组织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各项会计业务,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组织预算编制与落实,监督预算的执行;在主管所长的领导下,不断建立和完善与所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财经规章制度体系;保证所资金的安全,促进资金保值增值;检查和监督所内各部门的财务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汇报所财政状况和财务重大事项;做好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随时提供财务信息,为所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4、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的财经工作,严格执行计划,完成预算内涉及的各类收入,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依所有关分配政策在财务科进行结算,不得将资金以任何名义存入银行或其他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重大财务事项必须先向财务科和分管所领导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所办经济实体负责人在所授权范围内组织各类经营活动。熟悉财经法规,合法经营,正确处理国家、所、企业三者的经济利益。对所办经济实体的经营和财务工作负责,对会计核算的真实、完整负责;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接受所财务科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所领导,一定要实行“预算经费包干、单独核算、超支不补”的制度,严格控制开支额度、范围。

5、财会人员

必须有上岗资格证,并取得相应会计资格。熟悉财会法规,具备会计核算的能力,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完成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办理会计业务,管好各类票据,保证财会工作合法、真实、完整。

6、科研课题负责人

熟悉并遵守国家和所的有关科技、财经政策和制度,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保证合同、票据的合法、有效,保证科研项目及时完成。

科研课题到款开题时,需将课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报所财务科备案,经费使用一定按课题预算执行。每年所财务科、科研处都要联合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所筹集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1、科学事业费基本支出经费;

2、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

3、基本建设经费;

4、科研条件专项经费;

5、国家社会公益类经费;

6、科技支撑项目经费;

7、中国林科院新技术所经费;

8、院科技、人才等基金;

9、各部门应收取的收入;

10、其他经费。

十一、各部门的收入应全部入帐,统一管理。财务科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及时确认各项收入,严禁截留、私设小金库或形成帐外帐,不得将收入挂列往来科目。

十二、各部门在交纳收入时,经办人应填写交款单,列明交款事由、金额等内容。对于需开具票据的收入事项,财务科应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要求,根据收费内容,开具有关收款票据。

十三、经费支出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对于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有指定用途的其他经费,应当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不得挪用和串用。对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部门进行各项开支,应开具真实、合法的票据,并递交相关文件:

1、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应附采购明细表;

2、举办会议,报销有关会议支出经费,应附会议通知和会议预算。

3、参加其他单位和部门举办的会议或者培训,报销费用应附会议通知;

4、报销出国考察培训费用,应附相应的批件;

5、举办会议等需要发放劳务费,应附劳务费用预算、签到记录;

6、报销招待费,应严格执行有关招待标准和规定,列明事由及参加人数;

7、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等支持性文件;

8、科研课题汇往协作单位的协作费,须附经双方正式签定的“合同”或“协议”。款汇出后应及时催回收据冲账。严禁用现金支付协作费等。

9、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等。

(三)除行政事业经费(基本支出)外的其他经费,各部门需支付劳务费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有关税款,并进入相关成本。

(四)各部门按照财务预算方案零星购置固定资产的,需在后勤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并经财务科科长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五)报销差旅费和通讯费用,需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

(六)报销医药费,以及所工会经费等经费中安排的有关报销事项,需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

十四、行政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管理:

(一)行政事业经费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务预算进行,需要调整或者追加预算,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各类经费的报销,除有特殊规定的事项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经办人进行经费报销,应在有关票据和支持性文件背面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报销的意见后,经分管所领导审签;

2、经办人是部门负责人,或者支出涉及到部门负责人时,应经分管部门的所领导审签;

3、对于所领导经办的事项,应经分管财务的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所长审签。

4、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审签二人签字,购买材料、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要有经办、验收、审签三人签字,由财会人员根据审签件进行审核,办理报销手续。

(三)没有列入所年度财务预算,由于不可预见等因素必须办理的事项,部门应事先提交书面报告,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2、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报所长审批;

3、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所长签批。

十五、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

(一)所基本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初步设计进行各项开支。

(二)后勤办公室负责所基本建设,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的事项,必须签订货物采购、劳务和工程施工等合同。

(三)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工程款结算方式采用“支票”进行转账结算。

(四)经批准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内经费的报销,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所领导审批;

2、单项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报所长审批;

(五)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符合审计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地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十六、其他经费的管理

1、对于所管理的行政事业类项目经费,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2、因公出差、购买办公用品等工作需要借款,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所领导签批,从财务部门借款。对购置材料、办公用品等支出,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支票或公务卡,严禁套取大额现金。使用支票时须详细填写用途和预付金额。财会人员不得办理限额支票。

3、借款严格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制度。借款人员应及时到财务科办理销帐手续。职工借用公款经办事项完成后一周内无故未报销的,不得再次借款。凡借款逾期两个月或跨年度不报者,所财务部门须及时提出对借款人的扣款计划,报请分管所领导批准后实施。

十七、财务科应对经费报销进行严格的审核:

1、对票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对票据的真伪、开具的项目、内容、金额等进行审核,杜绝白条和不合法的票据入帐报销;

2、报销事项及金额与预算核对,包括与单项预算和部门总预算的核对,严禁超预算以及无预算项目的报销;

3、对单据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科长和分管所领导的审签是否齐全。

十八、财务部门对各部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结余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纪律和所相应管理办法的事项,财务科应拒绝办理。

十九、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上级机关和所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所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对各部门预算执行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二十一、本办法所指的“以上”、“超过”,均包括该金额。

二十二、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