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所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我所公务卡统一使用建行发行的“银联”标准个人人民币贷记卡—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

第三条  我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费为零余额账户中的机构运行经费和项目经费。

第四条  我所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部分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零星材料购置费等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申办。申领人填制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到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和职务升降等变动信息,以及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时,协调建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停止使用和调整信用额度,以及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变动。

第七条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八条  公务卡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消费。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为:正处级及以上人员5.00万元、副处级以下人员2.00万元。

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由持卡人按补办程序,通知财务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对交易信息产生疑义可以到或致电信用卡客服中心或发卡行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差旅费、会议费、零星材料购置费等公务消费,须取得发票和POS机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的公务消费活动,报销时须按以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差旅费,经本部门主任或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在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凭据报销。

(二)会议费,经本部门领导或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在会议费预算标准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三)零星材料购置费,经本部门领导或课题组长签字同意,室主任同意在审批标准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以上凭据须经主管所长签字,最后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到财务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必须在10日内,持审批单、发票(经领导、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和POS机签购单等财务报销凭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五条  持卡人因公出差,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最短25日,最长56日)内返回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必须在每月25日前,通知本人所在办公室办理还款手续。

持卡人所在办公室需向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和相关消费信息,并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还款手续。

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发票(经本部门领导、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和POS机签购单原件等财务报销凭据,到财务部门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POS机签购单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

(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向建行提交,完成公务卡还款。

(三)在每月月末前,办理本月公务消费的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提交建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十九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54号)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务卡责任条款

第二十条  持卡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因公确需使用现金的,可向财务部门预借。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所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个人资信降低以及透支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的债权债务,停止使用公务消费功能;到期不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财务部门将在公务卡支持系统中删除公务卡卡片信息,并取消再次申办权力,由此产生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仍按我所现行的财务制度,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主管所长签字,到财务部门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