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林业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标准。特殊情况下,京外单位可参照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因特殊业务需要自备交通工具出差的,相关的租赁费用、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职称)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职称)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在野外工作等特殊情况下,出差期间实际发生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的情况下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依据聘用合同等,对外聘人员,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国家林业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高度流动分散、工作条件艰苦的林业野外作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野外作业补助。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