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构建应急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林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能力,确保高效履责,协调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或人为灾害,以及危及社会安全和公共卫生等涉林事件。具体包括森林火灾、重大沙尘暴灾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重大信访事件、集体林改突发事件、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成立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机要值班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处长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应急办承担综合值班、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统一对外等职责,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林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值守、处置、管理和应急产品需求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包括国家林业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国家林业局应急工作联络员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国家林业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副组长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二)总结全国林业应急管理工作,交流林业应急管理工作经验,分析林业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署林业应急管理工作。

(三)协调解决林业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四)研究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联络员参加。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或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央有关会议精神、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和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二)通报林业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三)研究处理林业应急管理工作某一方面的事项。

(四)协调解决林业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五)部署安排不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临时性工作。

(六)研究其他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林业应急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协调及文字材料的汇总工作由应急办负责,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准备相关材料报应急办汇总。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由应急办形成会议纪要。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签;联络员会议纪要报应急办主任审签。有关司局或单位要做好会议纪要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并随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应急办。

第八条  需提请领导小组或联络员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会前应按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准备好相关待议文字材料。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其他司局、单位职责的,提交议题的相关司局、单位应事先与有关司局、单位协商沟通并达成一致。

第九条  应参加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由其他同志代为出席。

第三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急报送机制,加强值班力量,实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凡发生重大林业突发事件,有关司局、单位经了解核实一线情况后形成信息稿,经本单位负责人和局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红机传真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信息综合室,通过国办专网报国务院应急办。森林火灾信息按固定渠道报送。

第十二条  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5日分别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度突发事件报告,分别分析二季度、下半年、四季度和次年一季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及对策建议,以书面形式经本司局、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国家林业局应急办审核汇总,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主要包括总体情况、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四部分内容。

总体情况主要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区域、行业(领域)分布情况,与上一年同期对比情况(可采用图表形式)等。

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主要包括:特别重大、重大及敏感突发事件的总体情况、主要特点与应对措施。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影响范围、经济损失及处置情况等要逐一说明。

趋势分析主要包括:对下一阶段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查找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研判意见。

对策建议主要包括:针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及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内容应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做到统计规范明确、分析深入全面,趋势预测科学、对策建议合理。

第十五条  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应按年度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司局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应急办汇总。

第十六条  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要及时将林业突发事件相关情况报告局应急办,为国务院每两周一次的应急视频点名工作提供基础材料。

第十七条  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梳理、汇总本职责范围内应急产品需求信息等,经所在司局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应急办汇总。

第十八条  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官方媒体及时发布事件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信息知情权,及时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九条  凡使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网报送应急信息的人员情况,所在司局、直属单位事先应按有关规定报专网管理处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考核制度

第二十条  应急办负责建立林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通报相应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处置林业突发事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家林业局应急办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