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林业局会议管理,进一步精简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议范畴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指以国家林业局名义和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名义召开,需要地方林业部门或各司局、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会议,包括国家规定的二类、三类及三类以下会议,以及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各类会议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林业局各项制度,认真贯彻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办会原则,不随意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会前要精心准备,明确会议主题,精减会议内容,会后要认真落实会议精神,确保会议的质量和成效。

第三条  会议分类

国家林业局对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二类会议

以国家林业局名义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大森工集团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以及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包括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林业厅局长座谈会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1. 主要任务: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全面总结和研究部署全国林业工作。

2. 审批程序: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会议计划于上一年度11月底前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二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3. 会议组织:由局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等工作。

4. 国家林业局参会单位范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团组织。

(二)三类会议

以国家林业局名义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大森工集团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以及国家林业局司局和直属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主要包括各种重要的专业性会议。

1. 主要任务: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就单项林业工作进行总结、作出部署。

2. 审批程序:各司局、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中旬提出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按照压缩会议的要求提出会议计划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同意的会议列入国家林业局年度会议计划。未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不得擅自召开。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每年召开的三类会议(不含电视电话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确需新增的会议必须提前1个月,由主办司局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会签局办公室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

3. 会议组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司局或单位牵头,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做好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国家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出席的会议,局办公室参与会议的协调、把关。

(三)以司局和直属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

以司局或直属单位名义召开邀请有关人员参加的业务会议,局领导原则上不出席,也不请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参会。

1. 主要任务: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回顾和研究部署有关业务工作。

2. 审批程序:由司局和直属单位提出会议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各司局和直属单位每年召开的此类会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

3. 会议组织:由主办司局或单位具体负责。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召开会议的总结情况报局办公室。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

1. 局党组会议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负责。

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决定国家林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党建工作、群团工作、反腐倡廉工作和人事任免事项等。

会务组织:会议通知和会务组织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需要其他同志代为出席或列席时,会前要告知局办公室。

会议材料: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除人事任免、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外,凡涉及几个司局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事先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局办公室。会议材料要按统一格式印制。

汇报时间:每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分钟之内。

会议纪要:由议题相关司局或直属单位起草,经党组秘书或指定专人初审后,报党组书记审签。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司局、单位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2. 局务会议

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由局长、副局长、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森防指专职副总指挥和各司局主要负责人组成,议题由局长确定。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

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和其他重大事项;审议提请国务院审议的法律、法规草案和由国家林业局发布(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及重要文件;审议重要林业规划、全国性调查监测结果;讨论决定国家林业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国家林业局的重要工作,通报和讨论国家林业局其他重要事项。

会务组织:会议通知和会务组织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要提前履行请假手续。需要其他同志代为出席或列席时,会前要告知局办公室。

会议材料:对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几个司局和单位职责范围的,要事先征求相关司局和单位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报送局办公室。会议材料要按统一格式印制。

汇报时间:每个议题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8分钟之内。

会议纪要:由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起草,局办公室初审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签。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司局、直属单位贯彻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

国家林业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研究部署重要工作。

参会单位范围: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团组织。

第四条  会议地点

会议地点要尽量安排在国林宾馆和机关会议室,确需到外部场所开会的,要选择国管局确定的定点场所。禁止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等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期间或会议前后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第五条  会议规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派人参会。

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会议经费

严格执行国管局、财政部和我局制定的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节约会议费开支,规范会议费管理。

除会议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额外发放各种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会场安排和布置要简洁大方,节约开支。

会议费用从组织召开会议单位经费预算中列支,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

第七条  会议方式

凡属一般工作部署方面的会议,要尽量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若条件具备,有的电视电话会议可直接开到基层单位,避免层层开会传达,提高会议效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