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保密工作,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促进我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林业局承担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的司局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国际合作与交流,是指我局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学术会议、讲学、进修、培训、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咨询、文献资料交换、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提醒工作,业务上接受国家保密局的指导。凡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提醒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保密提醒人员,具体负责保密提醒工作。

第六条 凡我局派出的出境团组,由申请组团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对出境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对单独出境、参加外系统团组及境内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工作人员,由派员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进行保密提醒。

第七条 申请组团司局或直属单位、单独出境人员及参加外系统团组人员的派员司局或直属单位,在办理出境相关手续前,必须告知出境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守则》(见附件1),要求其在《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见附件2)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必须向人事部门出具有出境人员亲笔签字的《保密义务承诺书》。外事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境人员提交的《保密义务承诺书》,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境内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应当由所在司局或直属单位保密提醒人员告知其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保密制度,熟悉有关保密范围,要求其一年一次在《保密义务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提醒工作执行不力,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失泄密人员、保密提醒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国际合作

与交流保密守则

 

一、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程序批准。

二、参加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等)。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三、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四、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五、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六、发生泄密问题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附件2

 

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

保密义务承诺书

 

我于201 ___年___月___日至201 ___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向我告知《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守则》。我承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严守《保密守则》,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承诺人签字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

 

注:

1、出境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须填写该承诺书一式四份,人事部门、外事部门、派员司局(单位)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2、境内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须填写该承诺书一式两份,派员司局或单位和承诺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