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做好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四、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接待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五、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大局,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紧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为林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六、国家林业局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处理来信来访,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

七、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咨询林业政策法规的。

(二)对林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三)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意见和诉求的。

(四)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转送或要求协调的。

(五)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办、交办的。

(六)其他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八、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于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四)国家林业局管理权限之外的信访事项。

九、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已经终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十、来信的处理

(一)局信访部门及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对信访人的来信要及时进行启封、登记。启封时注意保持来信的完整,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来信,按反映问题的内容转送相关司局分别处理。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及时转送到有关部门或地方。

写给国家林业局或局领导的来信转交局办公室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统一处理。

(二)局信访部门及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对信访人的来信确认受理的,应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来信人姓名(名称)、地址不详的除外。

(三)对重复来信且又不需要办理的,可登记后封存,不需要重复告知。

(四)对于检举揭发性质的来信,承办单位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如需转办,应转送给被检举人所在的上级机关,不得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单位或个人。

(五)对涉及林业政策方面的重要来信,或反映问题比较尖锐、比较集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来信,需报局领导阅知的,要及时摘要并附原件报局领导阅示,按照领导指示办理。

(六)对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按上述办法处理。

十一、对电话访的处理

(一)有关司局接到来访电话后,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告知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或局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信访部门对于信访人的电话访,能予以答复的,应当立即给与答复,不能予以答复的,要做好电话记录,请有关司局提出答复意见后,再向信访人予以答复。

(三)承办单位认为电话访反映的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可告知信访人及联系方式。

十二、对走访的处理

(一)根据《信访条例》和我局的职权范围,对来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告知来访人处理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二)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访人,并建议其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反映,或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三)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群众集体来访(反映同一问题五人以上),对一般的集体来访,由有关司局会同局信访部门共同接待处理;对涉及林业全局及特别重大的集体来访,由有关司局提出意见,经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接待处理。

(四)要维护好机关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对于经接谈后仍滞留接待场所,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者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具有明显滋事或自残倾向的;围堵、冲击机关大院,拦截车辆、阻塞交通的。在劝阻和批评教育的同时,报请驻地公安机关处理。

(五)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发生集体来访,由局值班室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迅速到岗,做好接待处置工作。

(六)国家信访局或其他部委牵头处理的集体来访,需我局派人参与共同接待处理的,信访部门和有关司局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派人参加。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十三、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要求,完善我局信访工作机制,做好我局信访工作。

十四、国家林业局主要领导是国家林业局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要亲自推动解决;其他局领导对所分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特别重大的信访事项,局领导应按照职责分工,亲自组织处理。

十五、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领导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工作制度,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访事项领导干部要亲自接访、亲自处理,必要时带案下访,切实解决问题。

十六、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是国家林业局信访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设信访工作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认真办理日常信访工作;承办上级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及其它部委转来的信访事项;督促和协调有关司局办理信访案件;指导、检查林业系统的信访工作。

十七、局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按照其职责范围,处理有关的来信来访。各司局及直属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根据工作情况,配备专人或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对于来局机关上访的群众,局信访部门可根据反映的问题,通知有关司局及直属单位出面接谈,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派人到局人民来访接待室进行接谈。

十八、凡我局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对于局领导指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指定专人办理。凡是领导和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并在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备案;没有时限要求的,也要抓紧办理,并在60天内将办理结果报局办公室。

十九、处理来电、来信和来访,均应建立登记、记录、统计、转送、交办、督办、结案等制度。有关材料、文件等应及时归档,并健全保管保密制度。

二十、要高度重视信访部门基础建设,建设好群众上访接待场所,改善信访部门的办公条件;信访工作办公经费和处理信访事项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二十一、各级机关行政服务部门要为接待群众来访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于来局机关上访的人员,需要应急治疗或处理信访事项需用车辆时,由局机关服务局给予保障。

二十二、各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三、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印发的《国家林业局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二十四、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