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林业局机关签报管理工作,提高签报运转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工作规则》和《国家林业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签报管理工作,指签报的拟办、审核、会签、登记、呈送、批阅、落实、督办、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涉及局主要负责人的综合性签报、涉及多位局领导和多个司局单位业务的签报以及有会议、活动安排内容的签报,主办司局单位会签相关司局单位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报送、反馈。只需报送分管局领导的专项业务工作和特别紧急事项的签报,由主办司局单位直接报送分管局领导。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签报通过局内网综合办公系统进行处理和流转。涉密签报以纸质方式运转。
第二章 签报的适用范围和格式
第五条 各司局单位需要向局领导请示和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和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等,可以使用签报。
各司局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或落实局领导已原则批准的具体事项,不再写签报。
第六条 签报分为呈报类和呈批类两种。
呈报类签报适用于向局领导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等。呈报类签报一般使用“报告”文种。
呈批类签报适用于向局领导请求指示、批准,对重要事项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等,请示的问题要具体、明确。呈批类签报一般使用“请示”文种。
第七条 签报使用规范格式的国家林业局签报纸(见附件)或内网签报处理系统定制的格式。
签报由主办司局单位自行编号,编号方法统一为“*签[×]第#号”,其中“*”为司局单位代字,“×”为完整年份,“#”为顺序号。
第三章 签报的拟制与流转
第八条 拟办人按规范的格式要求拟制签报。签报内容要实事求是、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说服力强、篇幅力求简短,签报中涉及相关依据性文件或材料,应当按签报中提及的顺序作为附件,注明序号和名称。
第九条 签报一事一报。司局单位签报只报一位主送领导或分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时并送两位领导。
签报主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局领导阅批的,由局办公室督查处按照规范顺序逐次报送。
第十条 签报须经主办处负责人、司局综合处(办公室)核稿人、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规范程序登记、编号和呈转。
第十一条 签报事项涉及其他司局单位职责时,主办司局单位应当主动会签相关司局单位。会签司局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第十二条 当会签司局单位有不同意见时,应对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会签司局单位会签完毕后,将该签报返回签报主办司局单位。
第十三条 当签报主办司局单位同意会签司局单位意见时,修改签报;当签报主办司局单位不同意会签司局单位意见时,应有针对性地提出不同意的理由附在签报后。
第十四条 签报由局办公室督查处登记,呈办公室领导审核后送相关局领导秘书。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况外,秘书一般只接收局办公室督查处审核的签报。
第十五条 经局领导阅批或传阅后的签报,秘书应及时将签报返回局办公室督查处,督查处登记后,将签报退还主办司局单位。
第十六条 只需报送分管局领导的专项业务工作性质的签报,由主办司局单位直接报送分管局领导阅批,秘书将领导批示后的签报同时点给局办公室督查处。
第十七条 涉及森林火灾、林业生物灾害、野生动物疫情、群体事件等突发应急事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以及其他特别紧急事项的签报,由主办司局单位直接呈报局领导阅批,秘书将领导批示后的签报同时点给局办公室督查处。
对不属于特急的事项不要按特急件上报,避免因人为因素拖拉、延误造成的急件。
第十八条 除局领导特殊交办或批示的事项外,签报一般不得越级或多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签报阅批是局领导对签报事项知悉或是否同意请示事项的书面答复。呈报类签报,局领导圈阅表示已阅知;呈批类签报,局领导圈阅视为同意。主批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其他局领导圈阅视为同意主批局领导意见。
签报中涉及的重大请示事项,应当经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主办司局单位应当及时落实领导批示事项,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签报作为机关内部文件,原则上只限机关内部运转、使用,不对机关外复印或转送。局领导批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由签报主办司局单位负责告知或传达。
第二十二条 签报办结后,主办司局单位负责将签报及其有关附件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和标有密级的签报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涉及机构编制、人事任免、干部考核、纪检案件查处等需要严格保密事项,由主办司局单位直接呈报局领导阅批和办理。
开展各类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按规定单独向局领导签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内部工作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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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批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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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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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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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签司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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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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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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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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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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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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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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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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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合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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