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履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认真办理建议提案,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沟通民意的重要渠道,是服务人民群众的具体行动 ,也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改进工作的重要体现。为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责任

(一)局主要负责人对全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部署和督察,并指导重要建议提案办理的研究处理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负责分管司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察,指导并参与重要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部署、指导和督查。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所承办建议提案的领件、分理、交办、督促检查、协调等具体工作。各单位建议提案承办处室负责具体办理工作,就有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积极落实。承办人负责答复工作。

(四)局办公室负责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分理、交办和督促推动。

二、交办程序

(五)领件。局办公室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统一部署,负责领取我局承办的建议提案,并根据我局职责逐一审核,对需要转出(或接受外部门转入)的建议提案,按规定经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转出(或转入)。

(六)分理。局办公室领取建议提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逐一登记,并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分工落实到各承办司局。建议提案涉及多个单位业务的,应确定牵头单位和配合配合。牵头单位的确定原则为:

1. 建议提案中具体事项涉及比重较大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2.如比重相同,列于首位的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为牵头单位;

3.具体事项涉及业务面较宽的建议提案,综合业务单位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确定配合单位,牵头单位认为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的,可直接商请有关单位参与协办,并将新增的配合单位报局办公室备案。 

(七)交办。根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上级机关有关要求,局办公室制发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知,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各单位,就有关工作提出要求。根据需要,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由局领导统一部署相关工作。

(八)二次分理。各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立即登记、分理,落实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或不宜主办的建议提案,要在收到建议提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转办意见,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转办,逾期则由提出转办需求的单位自行与相关单位协调转办,并向局办公室备案。

三、办理要求

(九)建议提案分主办件和会办件。主办件是指由我局单独或牵头办理,及我局和其他部门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件是指由其他部门牵头,我局配合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件须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会办件须将我局意见函告牵头部门。各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需梳理出主办件和会办件,先办理会办件。

(十)各单位要安排业务熟悉、政策性强、文字水平好的同志具体办理建议提案。

(十一)各单位和承办人要对建议提案逐条认真研究,针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或建议进行答复。答复要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条理清楚,文字简练。对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或不能解决的,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

(十二)为保证答复的质量,各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可采取电话联系,专门走访、出差顺访,召开座谈会,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沟通交流。各司局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调研活动时,可根据需要报局办公室协助联系代表或委员参与。

(十三)建议提案的回函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主送代表或委员的答复函用局文并将征询办理意见表作为附件,主送外部门的会办意见函用局办文。

(十四)答复函及会办意见函要经过处室负责人、单位核稿人审核,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送局办公室审核。主送外部门的会办意见函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主送代表和委员的答复函及重要建议提案的会办意见函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建议提案的答复函,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五)首次分理中已确定的配合单位及被牵头单位商请作为配合单位的,要及时、主动向牵头单位提供协办意见。局内司局间的协办意见格式可自定。

(十六)各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时限要求和适当提前的原则,合理安排办复进度,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全部建议提案。

(十七)答复函的寄送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办公室负责寄送代表或委员。

(十八)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提出进一步建议和要求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重新答复。

(十九)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国家有关领导,或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深入研究。

四、重点建议

(十九)对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各单位要在收到重点建议提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办理工作方案,并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征询局外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

(二十)承办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参与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二十一)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应邀请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参与有关调研活动,必要时,可请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派人参与。局办公室要给予积极协助。

(二十二)各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结合工作实际和人大政协有关要求,确定内部重点建议提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筛选后报送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办理步骤和要求同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督查督办

(二十三)建议提案具体承办人是按时完成建议提案答复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承办处室负责人要统筹其他业务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及时催办。

(二十四)各司局综合处(室)定期对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办,协助具体承办人催要局内外会办意见,并及时汇总外部门逾期未提供会办意见情况报局办公室。

(二十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及时完成建议提案答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本单位建议提案答复工作的完成情况,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办理工作。

(二十六)局办公室定期在全局范围通报各司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情况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七)对办理难度较大、代表委员多年反复提交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内外宣传

(二十八)各单位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典型事例及相应照(图)片,报送局办公室,并在本单位内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九)局办公室负责筛选各司局报送的典型材料,通过内部刊物、互联网、报刊等途径在局内外宣传。同时,报送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部门。

(三十)局宣传部门(含宣传办、信息中心、报社等)要主动开展工作,积极协助联络有关新闻媒体加大对我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七、总结交流

(三十一)各司局在完成本单位办理任务后,要及时将书面总结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我局办理工作总结分别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十二)建议提案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由牵头单位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三十三)对按时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且组织工作得力,办理质量高的单位和承办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应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绩效作为评选优秀等次的参考依据。

(三十四)定期邀请部分代表委员到我局座谈交流,自觉接受代表委员对我局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