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改字〔2003〕59号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科技部《关于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精神,现就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流动人员岗位聘用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岗位设置

1.流动人员岗位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占用拟定的非营利性编制聘用,被聘用人员在聘任期满后,自动解除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劳动关系,自行流动的岗位。

2.流动人员岗位设置为流动首席专家岗位、流动专家岗位、流动专家助理岗位、流动科研辅助人员岗位和流动管理岗位。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中流动编制数占非营利性编制总数比例按“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科研机构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条  聘用合同和聘期

1.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聘任制实施办法》、《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确定聘用人选,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流动人员签订《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流动人员岗位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聘用方式为按流动编制聘用。

2.聘用合同应包括双方基本情况、聘用合同期限、档案管理方式、岗位职责要求、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与后果、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3.流动人员聘用期限由聘用单位确定,每次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

4.客座研究人员在同一岗位上最多只能连续聘用2次。

5.流动人员聘用期满后不再聘用,或聘期内解除聘用合同,自动解除与中国林科院的关系。

第三条  聘用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聘用为流动人员:

1.国内外客座研究人员;

2.院在京单位2001年后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出站博士后,下同),以及京外单位将档案放在当地人才中心接收的应届毕业生;

3.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生,京外单位可以聘用少量优秀的在读硕士生。

第四条  管理

1.流动人员由聘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2.在站博士后、在读研究生的档案管理按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余聘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流动人员的档案委托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京内单位委托国家林业局人才中心)管理。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将其档案委托原单位管理,并由聘用单位人事部门(京内非营利性机构由中国林科院人才中心)为其建立临时档案。

3.符合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团员及工会会员,应办理有关手续。

4.优秀流动人员可转为按有固定期限聘用人员,具体办法按“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科研机构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福利待遇

1.流动人员的福利待遇,由聘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流动人员的工资视实际情况,可参照《国家林业局所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实行结构工资,也可实行协议工资。

第六条  考核

1.对流动人员的考核由聘用单位按聘用合同进行。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确定为优秀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15%。

3.对年度考核为优秀者,聘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聘期考核为优秀者,在下一聘期优先考虑聘用。

4.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者予以解聘;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及以下者,在下一聘期只能低聘。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2.由中国林科院人教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