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10〕39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有效地提高档案信息为科研、科技开发及其他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库房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温湿度控制和调节,防治有害生物、防尘、防火、防盗、防光、防潮和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档案库房管理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库房钥匙和档案柜钥匙由专人掌管,非档案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

第四条  档案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档案库房内应安设温湿度记录仪表,每天测记,掌握温湿度变化情况,随时予以控制调节。

第五条  档案库房内温湿度仪表,去湿、除尘、防火、防盗、照明设备,要定期检查更换。

第六条  档案柜要科学排列,做到排列有序,指引醒目,存取方便。

第七条  档案库房和柜架内要投放防鼠、防虫和防霉药剂,要定期更换和补充。

第八条  档案库房要定期打扫,保持清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非档案用品。

第九条  每天下班前要关闭库房门窗和电灯,重大节日例行安全检查后封闭门窗。

第十条  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借阅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林科院《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