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7〕46号

 

    为了在中国林科院的各项工作中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国林科院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1.中国林科院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2.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在研究部署工作的同时,对其中的保密事项必须认真考虑和安排,并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

3.不得在公开场合,在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以及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在规定范围内研究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或对外透露。

4.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包括软盘)游览、参观、探亲。涉密文件应及时交本单位办公室或机要部门登记管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要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5.在涉外工作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保密提醒制度。不得泄露没有公开的涉外策略、工作方案、内部信息及科研项目的不公开数据;严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学术成果和内部资料作为单位或个人成果对外发表或交流;不得自行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及其他秘密物品出境;不得擅自向驻外机构传递密件,确需传递时,应与院保密办联系按规定进行办理,经批准后,交由外交信使传递;对重大商务谈判活动,要严格控制与外商谈判底盘的知悉范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进行保密提醒;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坚决不列入外商参观、考察的范围;严禁外商投资企业和有背景的外国机构、组织及人员涉足涉密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

6. 对违反上述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其提出警告,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后果的应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

二、文件保密

1.各类秘密文件是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载体。各单位要加强对文件的管理。秘密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按规定范围传阅,及时清退、归档,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泄密。

2.秘密文件需要复印的,应当建立审批、登记制度。绝密件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复印的其他密件,不得擅自复印,确需复印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制发机关允许复印的密件,应当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复印的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改变密级,不得遮盖文件文头和密级标志,要加盖本单位的复印专用章,并视同正式文件管理。

3.由中央党政机关、国家林业局传发的密码电报和内部明电以及机要专送件,统一由院机要室办理。特殊紧急情况下,需传发带密级内容的传真件,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后发出。一般不得用普通传真机传送。

4.由局机要室送交我院的密码电报或密件,机要室要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应及时送主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有关人员需要阅办的,由机要室负责通知,并到机要室阅读,不得抄存。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专用保密本上摘抄要点和有关数字,不准照抄全文。

5.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上传输秘密文件、资料;不得以文件形式转发密电;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

6.各单位出售废旧报纸和杂志时,不得夹杂文件、资料。需销毁的文件、资料,京内单位须由院保密办统一组织回收,送国家涉密载体回收销毁中心销毁;京外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部门联系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上级机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重要的文件、资料销毁前,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绝密级文件和密码电报,要实行单放单销。

三、科技保密

1.科技人员在科研工作中要提高科技保密意识,增强科技保密的观念,明确科技保密职责,履行科技保密义务。

2.严格执行《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规章,严格按照项目保密申报手续,不得擅自公开属保密范围的科研成果, 严格密级界定,搞好开题、结题、报奖、归档等环节保密工作。

3.涉密科研项目,要做好岗位设定,涉密人员范围确定,不得违反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知密范围,不得随意改变密级等级。

四、宣传及新闻出版保密

1.对外宣传及新闻出版工作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有关单位应根据保密法规,健全各个工作环节的保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观念,熟悉有关保密知识,克服麻痹思想,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2.为新闻出版单位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需经有关业务的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在撰稿、组稿、审稿中对于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及时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3.新闻出版单位要加强对稿件的保密审查工作,审稿人应熟悉业务和有关保密法规。对于确需公开登载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应向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等措施,由本单位领导签批后,报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登载。

4.拟公开报道的有关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报道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5.涉及国家秘密的出版物及内部出版物,均须作出相应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与发行。内部出版物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公开陈列、销售和自行扩大发行范围。

五、计算机系统安全与保密

1.计算机系统及科研网的保密工作由院保密办监督管理,院网络中心负责计算机系统及互联网安全保密工作的技术防护、监测管理及定期检查,院宣传中心负责网络信息的审核及定期检查。

2.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计算机互联网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计算机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制定安全保密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3.京区大院内各单位必须通过院网络中心提供的统一链路实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连接。院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分隔。处理或存贮涉密文件和资料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

4.我院在社会公众网上发布信息,要建立信息内容审核把关制度,责任明确,领导负责。院宣传中心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查同意后,统一送交发布。

5.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接入互联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浏览、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和************信息。

6.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计算机涉密应用前要经国家批准的检测机构检查;已在使用的计算机由院保密办和网络中心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7.凡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相关的保密监督检查,并协助查处利用国际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如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院保密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