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保护人员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办公、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各所、中心,院各部门、各院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单位保卫工作的领导;完善安全设施,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将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人员、物资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认真抓好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院办公室为全院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京内外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安全保卫工作,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配备保卫干部。认真遵照本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搞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把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实处,同时建立治安防范工作考核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做为单位完成年度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七条 治安防范管理工作要从“人力防范、物理防范、技术防范”三个方面做好工作。技术防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要给予高度重视,逐步增加防范设施中的科技含量,安全重点防范部位应当安装技术防范设施。

 

第二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成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应对发生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力争将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尽最大力量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第九条 认真做好情况信息的收集工作,掌握内部安全动向,及时发现各种带有预警性和苗头性的信息。发现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控制工作局面,预防和处置所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发生下列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一、火灾、森林火灾、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二、群众性集体上访、聚众围堵党政机构,严重扰乱办公科研秩序;

三、群体性或内外勾结实施严重打架斗殴的打、砸、抢恶性事件;

四、重大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群死群伤的事件;

五、重点防范部位受到人为或自然灾害侵害,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由此可能引发危害到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六、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章  突发事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单位内部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突发事件,在启动处置预案的同时要及时向院主管领导和院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发生的类型、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事发原因暂时没有查清的,不影响报告程序。

涉及治安、刑事案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突发事件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做好案件侦破和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的时限和形式。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突发事件,京内单位要立即报告,京外单位要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处理情况。事件处理完成后,向院提交全面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

 

第四章  治安重点防范部位管理

第十三条 治安重点防范部位(以下简称重点部位)是指在科研、办公、生产和后勤保障中处于决定性、关键性的地位,与人员生命、国家财产安全、单位内部稳定密切相关的部门或部位。

第十四条 应当列入重点部位进行管理的部门或部位:

一、供水、变配电、采暖、通讯等后勤保障系统;

二、财务部门和经常收取、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部门;

三、使用、保管枪支弹药、放射源、剧毒化学药品的部门;

四、物资库房、管理重要文件、档案的部门、计算机网络中心;

五、会场,娱乐设施,宾馆等人员集中活动、住宿场所,学校或幼儿园;

六、其他需要列为重点安全管理的部门或部位。

第十五条 重点部位的房屋建筑应当牢固,门窗应当具有完善的防范装置,可以有效地防范各类刑事犯罪的侵害。重点部位要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并逐步提高安全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按计划有步骤的安装防盗报警装置。重点部位中的财务、档案、化学危险品、枪支弹药等部门;人员集中活动、住宿场所,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

重点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已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可执行行业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参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各款划定本单位重点部位并建立工作档案。根据其工作特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和明确管理责任。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做到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技术胜任。重点部位一经确定应当填写《重点防范部位登记表》,并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供水、变配电、采暖、通讯系统等后勤保障系统管理。 

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非本部位人员不得随意逗留或出入;

二、根据各部位工作特性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定期维护保养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管理。

    一、存放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章必须使用保险柜,保险柜应做固定处理。保险柜钥匙应由专人保管,空白支票与主管人名章、部门印章应分柜存放;

    二、财务部门存留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非财务部门经手的现金不得过夜存放,须当日上交财务。取送现金必须做到两人以上同行,根据路程远近安排专车运送,并采取安全有效地防范措施;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严禁在办公室及其他不具备防范要求的部位存放现金或贵重物品,因违反规定存放造成被盗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九条  物资库房、文件、档案部门、计算机网络中心管理。

一、加强对上述部位人员的出入管理,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上述部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认真执行物资库房管理规定,各类物资应当分类存放,完善物资出入制度,做到专人管理,物资出入库手续完备,帐物相符。对存放危险物品的专用库房应当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发生火灾、丢失和被盗等安全事故;

三、文件档案管理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存放文件档案应当使用专用房间,防范设施严密。严格执行收、发、借阅、封存、销毁等规章制度,防止发生被盗、丢失、损毁、失窃密等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中心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和监控工作。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定完善防范措施,确保网络安全。 

第二十条  会场,娱乐设施,宾馆等人员集中活动、住宿场所管理规定。

    一、房屋建筑应当牢固,防火、防盗、监控设施齐全有效,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以各种理由堵塞占据安全疏散通道,并根据本规定有关条款结合部门工作特点,制定安全疏散和紧急处置预案;

二、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公安部门制定的专项管理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监督指导;

三、做好设备、器材及其他物资财产的安全管理,对贵重物品要加强管理并明确责任,防止发生被盗、丢失或人为破坏。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部门管理。

一、各级教育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学员和教职员工的遵纪守法、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采取积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针对学生、幼儿、教职员工的非法侵害事件,把保证人员安全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

二、研究生院及各所、中心研究生教育机构要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发现心里情感不稳定的苗头要及时教导,防止因情感因素引发不安全事件;

三、认真做好学生教室、宿舍、公寓、餐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在人身财物安全、心里健康、饮食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同时积极防范火灾、盗窃、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二条 枪支弹药、放射源、剧毒化学药品管理。

一、枪支弹药、放射源、剧毒化学药品在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专项管理制度,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凡接触上述物品的人员,必须做到政治可靠,反应灵敏,熟悉物品的特性,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职采购员和保管员,经专门机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购买、领用、销毁上述物品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备案,购买上述物品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购买,严禁私自买卖、存放、使用、转让或挪作他用;

三、保管上述物品必须使用专用仓房,防范措施必须严密。房间构造必须牢固并且安装防盗门窗和防盗报警装置,严禁在库房以外的任何部位存放上述物品。出库入库必须手续齐全,帐物相符,认真做好登记;

四、使用上述物品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如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销毁工作经公安机关批准并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销毁之前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严禁擅自销毁。已经报废的上述物品在销毁之前先行封存加强保管,严防遗失。

 

第五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包括新建、改建、装修工程及各项基建工程)施工期间的各项安全工作遵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建筑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在安全保卫、安全施工、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工地现场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工地和施工生活区域的各项安全工作。做好对内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施工所在地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要积极做好施工安全的自究自查工作,对建筑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认真进行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值班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当设立安全值班的部门或部位:

    一、各科研楼、办公楼;

    二、后勤保障的重点部门;

三、会场、娱乐中心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宾馆、公寓等住宿场所,学校或幼儿园;

四、重要物资库房、重点实验室、厂房;

    五、其他需要设立安全值班的部门或部位。

    第二十七条 值班工作规定:

    一、值班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可靠、身体健康、对工作认真负责、具备独立处理问题能力等相应条件;

    二、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掌握出入人员及物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值班工作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保证值班部位的安全;

    三、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部位留宿,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值班部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四、节假日期间和重点时期期间,各单位要安排领导带班,全面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工作,处理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

 

第七章  安全检查和整改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和整改隐患工作,建立定期与经常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遵照确保重点部位兼顾一般部位的检查原则,规范检查程序并对检查内容记录在案,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因安全防范工作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事故的部门,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治安防范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单位领导重视治安防范工作。明确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治安防范工作,把治安防范工作纳入岗位责任目标,单位内部保卫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每年不少于二次研究部署治安防范工作,及时解决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场合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群众自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贯彻国家法律、法令和各项安全防范规定的自觉性。维护本单位内部的稳定,勇于同各种违反治安防范规定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加强防范保障安全。搞好各防范部位,特别是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有条件的单位,要发挥科技在防范中的作用,安排经费实施电子监控,确保防范部位的安全;同时,要对保卫人员的通讯设施及时更新,保障畅通,定期更换各类保安和消防设施;积极维护单位内部正常的办公、科研秩序,努力降低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防止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职工犯罪案件。

    第三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坚持经常与定期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开展四次定期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防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工作档案是否健全;防范措施是否有力;整改隐患是否及时彻底。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管理到位。使用的外来人员要经过单位审查,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建立外来人员使用管理档案,加强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完善对外来人员工作和生活场所的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993年制定的原《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关于重点部位、贵重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科保字〔1993〕109号文件)、1995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科保字〔1995〕251号文件)、1999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国林科院京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规定和中国林科院京区单位创建安全单位年度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科保字〔1999〕94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