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3〕53号

 

为加强我院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确保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范围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院各级党政印章、专用印章(包括钢印、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单位领导人名章。

二、印章的制发和规格式样

(一)印章的制发

各级党政印章应由上级部门负责制发。各所、中心党委(总支)和京区党委印章由院分党组审批;各所、中心,院职能门行政印章由院审批,院办公室统一负责以上印章制发。院属公司、经济实体和群众团体等印章由院审批,由用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各所、中心的下属单位(包括公司、经济实体及群众团体等)印章由各所、中心负责制发。

各类专用章的制发,由用章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领导人名章,经本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或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刻制。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印章一般为圆形。党委(总支)印章中间刊党徽,行政印章中间刊五角星;外刊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直行,印章直径按有关规定执行。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各所、中心党委(总支),京区党委印章直径为4.2厘米,中间刊党徽,党徽外刊党委(总支)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各所、中心行政印章直径为4.2厘米,院各职能部门行政印章直径为4.0厘米,中刊五角星,上方刊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林机所、哈尔滨林机所上方刊国家林业局),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各所、中心或院各职能部门全称,自左而右直行。

各所、中心直属业务部门,除所、中心办公室印章直径为4.0厘米外,其余业务部门印章直径均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上方刊各所、中心法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业务部门全称,自左而右直行。

各类专用章必须小于单位行政印章且直径不得小于3.0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上方刊单位全称,自左而右环行,下方刊财务专用、业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自左而右直行。

各类公司和经济实体印章规格、式样,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章、印模,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

三、印章的启用

印章正式启用前,由印章使用单位或部门派专人到制发部门领取。颁领双方经当面验证无误后,由制发部门将印章密封加盖密封标志后由领取人出具收条取回。印章取回后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拆封检验,指定专人保管,待印章正式启用后方可用印。

印章启用应当由制发部门或代管机关以正式文件印发通知。启用通知所附的印模应用蓝色印油,并加盖在“印模”字样上。

四、印章的停用与缴销

因撤消、更名、换用新印章或其他原因而停用印章时,应及时送交制发部门,由印章制发部门提出有关销毁或封存请示,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印章制发部门封存或销毁。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停用或废止通知。

印章销毁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并由2人以上(含2人)监销。

五、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中国林科院各级党政印章(含印模,下同)是行使相应职权的凭证,必须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印章的保管

“中国共产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分党组”和“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印章及院领导人名章由院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各所、中心,院各职能部门印章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印章必须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专人专管,不得委托他人代存代管。管理人员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存代管。

印章须保存于保险柜或保密柜中。

    (二)用印的审批

使用印章须经同级党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前应认真审查,除公文和已有备查记录的外,应使用专用的登记本(印章使用登记本样式附后)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时间、印章类型、事由简况、数量、经办单位、批准人、承办人。

除公文和常规性用印外,使用院分党组印章、院行政印章和院办公室印章须先在印章专用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并经主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按批准的种类和数量加盖印章;已征得院领导同意事宜,可根据授权由院办公室主任代签。

各所、中心,院各职能部门用印,应参照上款院党政印章和院办印章的管理规定执行,按要求登记造册,经本单位或部门的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按批准的种类和数量加盖印章。

各类专用章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安全和方便使用的原则,确定使用权限,由专人负责管理。

使用单位领导人名章,必须在印章专用使用登记本上登记后,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三)用印的要求

加盖印章,印迹应端正、清晰。不得在空白信笺、表格及各类空白证书、证件上加盖印章。

文件上印章应加盖在正文右下方,落款时间中上方,上沿应不压正文,下沿在时间之下,骑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与落款日期的年份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

印章下缘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缘压在成文时间上;印章下缘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时间上。

六、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