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科办字〔2009〕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研究员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科研人员;申请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

4.所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领域,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承担着国家或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培养博士生。

5.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

6.能为博士生开设学科前沿的专业课。

7.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二)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申请人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或出版的代表作的首页或封面的复印件、成果鉴定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2.通讯评议:由研究生院组织5~7名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其中应有2~3名外单位专家)对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的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采取通讯方式,经半数以上专家同意者,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基本条件和通讯评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院所学科发展和专业需要,对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同时需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获得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4.回避制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生导师时,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为审核对象时,应予回避。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较高学术水平,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

3.有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试验仪器设备及协助人员。

4.能讲授一门本学科的硕士生课程,其内容能反映该学科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

5.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几年曾在国内外较高级的学术刊物或重要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与申请专业有关的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有相当于省、部级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

6.除新增硕士学位点外,一般应有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二)遴选程序

1. 个人申报:申请人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所在研究所(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本人正式发表的代表作的首页或封面的复印件、成果鉴定书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担任硕士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指导硕士生的能力进行审核。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同时需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获得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指导水平

(一)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主体,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务实精神,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科学业务水平和身心健康。

(二)导师应了解、掌握和严格执行国家和我院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程序、内容;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院、所组织的导师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和政策水平。

(三)导师应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我院特点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五条  把好研究生入学质量关

导师应了解并掌握研究生招生情况,配合研究生院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选拔人才的工作,注意择优录取,把好质量关。

第六条  注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对研究生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入学教育。

(二)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好研究生培养计划,并按规定认真执行。

(三)导师应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要注意发现优秀人才,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培养的意见;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五)导师应协助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七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开题报告、科学研究、中期检查、论文写作、论文审定、推荐答辩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关心研究生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等,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权限

第九条  已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导师,原则上可在我院所属的相关专业担任研究生导师。

第十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导师可提出选聘与研究方向有关的、具有指导能力的副研究员职称(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1~2人组成指导小组。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导师定期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一)本人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采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者;

(二)受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三)袒护、包庇研究生违纪、违法行为者;

(四)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当导师者;

(五)取消导师资格由研究生院提名,报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和院长批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应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导师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后才能指导研究生。

第十三条  外单位与我院有合作关系的兼职(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在我院申请担任研究生导师,并招收研究生,其遴选办法同我院人员。

第十四条  在院外已获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后调入我院的科技人员,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直接确定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在院外已获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后调入我院的科技人员,需重新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导师。导师短期出国、外出等,应事先对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做好安排。导师调离本院或因出国、生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离岗半年以上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三年级的研究生不宜转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林科院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国林科院硕士生导师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