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人字〔2007〕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 优化我院科技人才队伍,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是指在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分为国家资助、项目自筹经费、企业联合招收、留学回国、外籍等类型。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招收博士后,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到我院从事科研工作,稳步扩大招收数量,重点支持京外单位招收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我院已获批准设站的有林学、生物学、林业工程三个学科。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简称院博管办)设在院人教处,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院属各所(中心)负责,实行院所(中心)两级管理。

第五条 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办理博士后的进站、出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申请留院工作博士后的审核、档案的保管和转递等工作。

第六条 院属各所(中心)负责博士后申请者的资格审查、进站、工资、福利待遇、中期考核、政治思想、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归档、科研行政及出站评定等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设备。

第七条 院属各所(中心)应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由一名所领导、所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等5~7人(也可邀请外单位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博士后的申请资格审查、进站的博士后管理、出站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在职博士生导师,有能力支撑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和生活费用。负责为博士后落实合作课题,指导科研工作,提供科研经费。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院属各所(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向院人教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进站计划,院根据设站单位的学科发展和科研、人才培养需求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下达各单位博士后招收名额,并公布招收信息。本年度的招收名额不能移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可以向我院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为加强我院人才交流,博采众长,凡我院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我院同一单位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者在与合作导师充分磋商的基础上,在全国博士后网站上,按要求下载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向我院院属各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进站审批表》;提交本人简历、身份证、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习成绩单、配偶及子女情况、本人有何要求等书面材料,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及近期体检表(三等以上甲级医院)。 

第十三条 院属各所(中心)组织召开“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选拔原则,对申请者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评议审核;审核合作导师的科研课题、经费情况;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十四条 已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向院属各所(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A4纸)一式四份(含原件);

2.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其中一位最好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的《专家推荐信》、合作导师审核意见表、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体检表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培养单位出具的已通过博士论文答辩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院属各所(中心)在《单位审批意见表》中填写“单位学术机构审查意见”并盖章;

3.若申请者为留学归国博士,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4.若申请者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则应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脱产进站做专职博士后并写明出站去向的证明;

5.博士后应当与院属各所(中心)签定《中国林科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及违约处罚等,协议书一式三份,院博管办、院属各所(中心)、博士后各一份。

第十五条 院属各所(中心)将审核同意进站人员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及申请者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院博管办,审核通过后再报全国博管会核准,发出进站通知书及调档函。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经申请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进站博士后(除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在职人员出站需回原单位的、现役军人外)必须在其报到前将进站博士后档案寄院人教处,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报到手续。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要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同意,院属各所(中心)组织“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进行开题评审通过。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院属各所(中心)组织“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中期考核。本人以书面形式报告已取得的初步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个人报告、工作表现及考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备案。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出站前可参加院最近一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并支持博士后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若确因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院批准后方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课题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在回国后向院属各所(中心)递交出国工作报告(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导师提出,各所(中心)报院博管办,再上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办理退站手续。

1.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未进站;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

4.长期患病或连续请假半年以上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

6.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7.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8.在同一流动站超过三年的;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户口迁移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档案、工资关系不转的除外),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每月200元博士后津贴,博士后合作导师津贴同博士生导师津贴。 

第二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的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费用,均由各所(中心)自行筹集解决。 

第二十八条 院统一划拨专用房,用于解决京内单位部分博士后住房;由于房源不足,部分扩大规模招收的博士后需要自行解决住房。京外单位博士后住房由本单位自行解决。房租、水、电等费用按正式职工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 院统一安排博士后住房中的必要家具,所需经费由院统一解决。 

第三十条 由院统一安排住房的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进站时,博士后应与院后勤服务中心签定双方协议,离站时如发现有人为损坏,博士后应按协议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必须在一个月内从房中迁出,否则按院后勤服务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落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博管办”出具的介绍信及博士后本人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 

第三十四条 如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博士后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第六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离站前3个月向院属各所(中心)提出工作期满答辩申请。在全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并用A4纸下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院属各所(中心)组织“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给予综合评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答辩结果,并将评定意见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报院博管办。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须取得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函件,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的附件,一起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一个月内须办理完毕各种出站手续:将在院属各所(中心)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办理移交完有关手续后,方可到院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交博士后出站通知单;博士后期满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含原件);博士后出站工作报告七本,并将户口及行政关系迁移至新单位;如暂时未找到工作单位,个人户口及行政关系迁移至院指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无故拖延者按《中国林科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违约条款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凭全国博管会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录用单位报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人教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